[转载]《吕⽒乡约》全⽂注译
原⽂地址:《吕⽒乡约》全⽂注译作者:华胥先⽣
北宋《吕⽒乡约》全⽂注译
编按:北宋《吕⽒乡约》成⽂熙宁九年(1076),现流⾏版本主要有南宋嘉定五年本及明正德五年本、⼗四年本,两种编按:
明正德本均出⾃宋本。本⽂依据宋嘉定五年(1212)李⼤有刻本,参考蓝⽥县民国县志点校,作全⽂注译。原⽂篇末有跋,署名为吕⼤忠,⽽据朱熹序云:”此篇旧传吕公进伯(⼤忠字称)所作,今乃载于其弟和叔(⼤钧字称)⽂集,⼜有问答诸书,如此知其为和叔所定不疑。篇末著进伯名,意以其族党之长⽽推之,使主斯约故尔。”由此可知,《吕⽒乡约》为吕⼤钧起草,在征求兄长意见后定稿,以长兄吕⼤忠名义发布推⾏。
原⽂:
德业相劝
德,谓见善必⾏,闻过必改。能治其⾝,能齐其家。能事⽗兄,能教⼦弟。能御①僮仆,能事长上。能
业,谓居家则事⽗,,教⼦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御僮仆。⾄于读书、治⽥、营家、济物,好礼、乐、射、御、书、数③之类皆可为之,⾮此之类皆为⽆益。
过失相规
过失,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
犯义之过,⼀⽈酗博⽃讼。酗谓恃酒宣兢④;博谓赌博财物;⽃谓⽃殴骂詈(lì)⑤;讼谓告⼈罪慝(tè),意在害⼈者。若事⼲负累,及为⼈侵损,⽽诉之者⾮。⼆⽈⾏⽌踰违⑥。踰违多端,众恶皆是。三⽈⾏不恭逊。侮慢有德有齿者,持⼈短长,及恃强凌犯众⼈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四⽈⾔不忠信。为⼈谋事陷⼈于不善,与⼈要约退即背之,及诬妄百端皆是。五⽈造⾔诬毁。诬⼈过恶,以⽆为有,以⼩为⼤,⾯是背⾮。或作嘲咏,匿名⽂书,及发扬⼈之颜匿,为状可求,及喜谈⼈之旧过者。六⽈营私太甚。与⼈交易伤于掊克⑦者,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故⽽奸⼲求假贷⑧者,受⼈寄托⽽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德业不相劝,⼆⽈过失不相规,三⽈礼俗不相成,四⽈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交⾮其⼈。所交不限⼠庶,但凶恶及游惰⽆⾏,众所不齿者,若与之朝⼣游从,则为交⾮其⼈。若不已暂往还者⾮。⼆⽈游戏怠惰。游谓⽆故出⼊,及谒见⼈⽌务闲适者。戏谓戏笑⽆度,及意在侵侮。或驰马击鞠⑨之类,不睹财物者。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门庭不洁者。三⽈动作⽆仪。进退太疎野及不恭者。不当⾔⽽⾔,当⾔⽽不⾔者。⾐冠太饰,及全不完整者,不⾐冠⼊街市者。四⽈临事不恪。主事废忘,期会后时,临事怠慢者。五⽈⽤度不节。不计家之有⽆、过为侈费者,不能安贫⽽⾮道营求者。
已上不修之过,每犯皆书于籍,三犯则⾏罚。
礼俗相交
凡⾏婚姻、丧葬、祭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遽⾏,且从家详旧仪。甚不经者,当渐去之。
凡与乡⼈相接,及往还书问,当众议⼀法共⾏之。
凡遇庆吊,每家只家长⼀⼈,与同约者皆往,其书问亦如之。若家长有故,咸与庆吊者不相识,则其次者当之。所助之事,所遗之物,亦临时聚议,各量其⼒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数。若契分浅深不同,则各从其情之厚薄。
凡遗物婚嫁及庆贺,⽤币帛、⽺酒、蜡烛、雉兔、果实之类,计所直多少。多不过三千,少⾄⼀、⼆百。丧葬始丧,情⽤⾐服或⾐段,以为禭(suì)礼⑩,以酒脯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三千,少⾄⼀、⼆百。⾄葬,则⽤钱帛为赙(fù)礼 ,⽤猪、⽺、酒、蜡烛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五千,少⾄三、四百。灾患如⽔⽕、盗贼、疾病、刑狱之类,助济者以钱帛、⽶⾕、薪炭等物,计直多不过三千,少⾄⼆三百。
凡助事,谓助其⼒所不⾜者,婚嫁则借助器⽤,丧葬则⼜借⼈夫,及为之营⼲。
患难相恤
患难之事七:
⼀⽈⽔⽕。⼩则遣⼈救之,⼤则亲往多率⼈救之,并吊之⽿。
⼆⽈盗贼。居之近者同⼒捕之,⼒不能捕则告于同约者,及⽩于官司,尽⼒防捕之。
三⽈疾病。⼩则遣⼈问之,甚则亲为博访医药,贫⽆资者,助其养疾之费。
四⽈死丧。阙⼈⼲,则往助其事,阙财则赙物 ,及与借贷吊问。
五⽈孤弱。孤遗⽆所依者,若其家有财,可以⾃赡,则为之处理,或闻于官,或择近亲邻⾥可托者主之,⽆令⼈欺罔。可教者,为择⼈教之,及为求婚姻。⽆财不能⾃存者,叶⼒ 济之,⽆令失所。若为⼈所欺,同众⼈⼒与办理。若稍长⽽放逸不检,亦防患约束之,⽆令陷于不义也。
六⽈诬枉。有为诬枉,过恶不能⾃申者,势可闻于官府,则为⾔之。有⽅略可以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失所者,众以财济之。
七⽈贫乏。有安贫守分,⽽⽣计⼤不⾜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 置产,以岁⽉偿之。
凡同约者,财物、器⽤、车马、⼈仆皆有,⽆相假。若不急之⽤,及有妨者亦不必借。可借⽽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皆有罚。凡事之急者,⾃遣⼈遍告同约;事之缓者,所居相近及知者告于主事,主事遍告之。凡有患难,虽⾮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则率同约者共⾏之。
罚式
犯义之过,其罚五百,轻者或损⾄四百、三百。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百,重者或增⾄⼆百、三百。凡轻过,规之⽽听,及能⾃举者,⽌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其规之不听,听⽽复为,及过之⼤者,皆即罚之。其不义已甚,⾮⼠论所容者,及累重罚⽽不悛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
聚会
每⽉⼀聚具⾷,每季⼀会具酒⾷,所费率钱合当事者主之。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赏罚。若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
主事
约正⼀⼈或⼆⼈,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直⽉⼀⼈,同约中不以⾼下,依长少轮次为之,⼀⽉⼀更,主约中杂事。
跋:
⼈之所赖于邻⾥乡党者,犹⾝有⼿⾜,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之,不然则秦越其视 何异与我哉。⼤忠素病于此,且不能勉,愿与乡⼈共⾏斯道。惧德未信,动或取咎,敢举其⽬,先求同志。苟以为可,愿书其诺。成吾⾥仁之美,有望于众君⼦焉。
熙宁九年⼗⼆⽉初五⽇,汲郡 吕⼤忠⽩。
注释:
①御,此作统领、管束、使唤。
②廉介,介作介意、在⼼,此即廉洁在怀。
③礼、乐、射、御、书、数,为儒家六艺,即礼法、乐舞、射箭、驾车、书法和算术。
④宣兢,同喧竞,意即喧闹争胜。
⑤骂詈,即辱骂诅咒。
⑥踰违,意为越过礼制,违反约定。
⑦掊克,指聚敛,收刮民財。
⑧假贷,即借贷。
⑨鞠,古时⼀种⽪球,或为马球。
⑩禭礼,祭祀礼仪,指亲戚、宗族依辈分、远近,⽽着长、短不同的⽩⾐素服(今称孝衫),是为服丧。
赙礼,指本门亲戚、宗族或乡党在葬埋时送财物给丧家,俗称搭礼。
赙物,指送给丧家以助丧事的財物。
叶⼒,即协⼒,合⼒。此出唐⽩居易《<;僧正明远⼤师塔碑铭>序》:“师与徐州节度使王侍中有缘,遂合愿叶⼒再造寺宇。
”
秦越其视,此出明朝陈汝元《⾦莲记·赐环》:“激切忠怀⼀⽣凭谁说,怎忍得视同秦越。”意为春秋时秦越两国,⼀在西北,⼀居东南,相去极远,疏有来往。⽐喻关系疏远,互不往来。
汲郡,历史地名,北魏时置,治所汲县,在今河南省卫辉市西南。
译⽂:
德业相劝
德,就是见善必⾏,闻过必改。能修⾝养性,能治理家事;能服侍⽗兄,能教诲⼦弟;能管束僮仆,能侍奉尊长;能和睦
亲朋,能择友交游;能守持廉洁,
能⼴施恩惠;能受命寄托,能救⼈患难,能规劝过失;能为⼈谋事,能为众成事;能化解争⽃,能决断是⾮;能兴利除害,能居官尽职。凡⾏善事,若有众⼈推举,都可写⼊籍中,作为善⾏记录。
业,是说在家要侍奉⽗兄,教授⼦弟,善待妻妾;在外要侍奉尊长,接待朋友,教育后⽣,约束僮仆。⾄于读书、种⽥、治家、济世,其它如礼、乐、射、御、书、数之类,都可以学习。不是此类事情,均为⽆益徒劳。
过失相规
过失,有违犯道义六类,触犯乡约四类,不注重修⾝五类。
违犯道义的过失,⼀是酗、博、⽃、讼。酗为恃酒喧闹;博为赌博财物;⽃为⽃殴辱骂;讼为暗地告⼈,坑害⽆辜。若因事情涉及,⾃⼰⼲愿受累,以及被⼈侵害、遭受损毁,⽽引起诉讼,则不在此列。⼆是⾏⽌逾违。⾏为擅越礼制,举⽌违背法度,犯有众多恶⾏。三是⾏不恭逊。侮辱或慢待有德⾏上年纪⼈,常揭⼈长短,以及恃强欺凌众⼈。或知过不改,劝谏反倒更加过分。四是⾔不忠信。为⼈谋划事情,却陷⼈于为难之境;与⼈订⽴合约,则事后违约背离。以及⾔语失实,蒙骗他⼈,滋事百端。五是造谣诬毁。诬指他⼈的过错与罪恶,以⽆为有,以⼩为⼤,当⾯说是,背后⾔⾮。或作嘲笑吟咏的匿名⽂书,擅扬别⼈隐私,认为有⽂章可作,以及喜谈别⼈旧有过错。六是营私太甚。与别⼈交易,常谋利敛财,使⼈上当吃亏;专⼼致⼒于进取攫夺,不体恤给他⼈造成后果;⽆缘⽆故⽽⾏奸诈,去⼲求⼈放贷之事;接受他⼈寄托,却有欺诈⾏为。
触犯乡约的过失,⼀是德业不相劝,⼆是过失不相规,三是礼俗不相成,四是患难不相恤。
不注重修⾝的过失,⼀是交往不慎。所交不限于⼠族百姓,有凶顽恶劣及游惰⽆业,且为众所不齿之徒。如与他们朝⼣交游相从,则为交⼈不慎。若是迫不得已暂时来往,则不属此类。⼆是游戏怠惰。游,为⽆故出⼊别⼈家⾥,通名拜见只说些闲适的话题。戏,为戏笑⽆度,没有节制,且意在侵凌侮慢。或是驰马击鞠之类,不给⼈所睹财物。怠惰,为不钻研事业,以及家事不管,门庭不洁。三是动作⽆仪。为⼈鄙陋,进退失据,过于不拘礼法,以及待⼈不够谦恭;不当⾔⽽⾔,当⾔⽽⼜不⾔;⾐冠太过华饰,以及全都不够完整,或不着⾐冠⽽⼊街市。四是临事不恪。作为主事却荒废忘记,预期约会则迟到过时,临事处理⼜⾏为怠慢。五是⽤度不节。不计家⾥有⽆,过度奢侈花费,不能安贫守分⽽谋求⾮正道收⼊。
以上不能修持的过失,每有违犯均记⼊册中,达到三犯则⾏处罚。
礼俗相交
凡是婚姻、丧葬、祭祀⾏礼,其礼仪已经载于籍中,也就应当讲求。如果未能⽴即实⾏,且依家传详细的旧仪。内有不太合规的,应当逐渐改正。
凡与乡⾥⼈相互接洽,以及往来书信问候,应当通过众议订⽴⼀法,让⼤家共同遵守执⾏。
凡遇庆贺、吊丧,每家只去家长⼀⼈,与同约乡邻⼀起前往,其中以书信问候也如常礼。若家长有缘
故,同都来庆贺、吊丧的⼈不相识,则由家⾥其次者担当。所要帮助的事情,应赠送的財物,同样需临时聚议。要各量其⼒,裁定名下应送财物,以及多少数量。若有相互交情浅深不同,则按情分厚薄分别承担。
凡婚嫁及庆贺所送财物,可⽤币帛(丝织品礼物)、⽺(⽺⾁)酒、蜡烛、雉(野鸡)兔、果实之类,并计算所值铜钱多少。多不超过三千⽂,少也⾄⼀、⼆百⽂。丧葬在开始发丧时,使⽤⾐服(素⾐或素袍)或⾐段(上下两段素⾐),以为禭礼。并以酒⾁为奠礼,计值多不超过三千⽂,少也⾄⼀、⼆百⽂。⾄葬埋时,则⽤钱、帛为赙礼,⽤猪、⽺、酒、蜡烛为奠礼,计值多不过五千⽂,少也⾄三、四百⽂。其它受灾及患难,如⽔⽕、盗贼、疾病、刑狱之类,助济时以钱帛、⽶⾕、薪炭等财物,计值多不过三千⽂,少也⾄⼆三百⽂。
凡助⼈做事,是帮助⼈⼒不⾜的家⾥。婚嫁时则帮忙借⽤器物,丧葬时⼜借⼈役使唤,以及为之办理丧事。
患难相恤
患难之事分七类:
⼀为⽔⽕之灾。⼩灾则派⼈施救,⼤灾则亲⾃前往,多率⼈员救急,并进⾏慰问。
⼆为遭遇盗贼。居住近的要同⼼协⼒围捕,⼒量不⾜则告诉同约乡邻,以及报于官府,尽⼒提防抓捕。
三为感染疾病。⼩病则派⼈慰问,严重则亲为访医求药。家贫⽆有资财,则助以养病花费。
四为死亡丧葬。缺⼈⼲事,则前往相助;缺少资财,则送办丧事财礼,以及给与借贷和吊丧慰问。
五为遗孤幼龄。幼失⽗母的⽆依孤⼉,若其家中尚有钱财,可以⽣活⾃给,则为之安排处理。或告知官府,或择近亲邻⾥可托付的⼈,为其作主,不让⼈欺侮哄骗。可教诲的应择⼈教学,以及为其求婚结姻。若家⽆钱财,不能⾃给⽣存,则合⼒周济,不让其流离失所。若为他⼈所欺,应同众⼈协⼒,与其经办处理。若年龄稍长⽽⽣活放任,不够检点,亦应防范督察,予以约束,不能令其陷于不义。
六为遭遇诬枉。有⼈被诬谤冤枉,过错恶⾏不能⾃⼰申诉,其情势可告于官府,则应为代⾔。有⽅法策略可以化解,则为其排解。若其家因此⽽失去安⾝之所,众⼈应以财物相济。
七⽈贫困乏财。有⼈安于贫困,且信守本分,⽽⽣计⼤有不⾜,众⼈应以财物相济。或可为其借贷置产,以后按年逐⽉偿还。
凡同约乡邻,财物、器⽤、车马、⼈仆均有,却不相借。若不是急⽤,以及借⽤妨事,可不必借。可借⽽不借,以及过期不还,或损坏所借器物,均应处罚。凡事情紧急,可⾃⼰派⼈遍告同约乡邻;事
情稍缓,由居住相近及知道者告诉主事,主事遍告同约乡邻。凡有邻⾥患难,虽不是同约,只要知道,也应当救助怃恤,若事情重⼤则要率领同约乡邻共同援救。
罚式
违犯道义的过失,处罚五百⽂,轻者可减⾄四百、三百⽂。不注重修⾝的过失,以及触犯乡约的过失,处罚⼀百⽂,重者可增⾄⼆百、三百⽂。凡轻微过失,规劝能听,以及能⾃我检举者,仅记在册,均免于处罚。若再犯者,不免。如规劝不听,或听后⼜犯,以及过失⼤者,均⽴即处罚。其不义过甚,已不为⼠族舆论所能容忍,以及屡次重罚仍不悔改者,需特⾏聚会众议,若众⼈决不宽容,则皆与其解除乡约。
聚会
每⽉聚集⼀次,备办饭⾷;每季集会⼀次,备办酒⾷。所有花费应由当事⼈主办凑钱。遇到聚会之⽇,则书记其善恶,进⾏赏罚。若有不便之事,共同商议更改。
主事
陋室铭的作者设约正⼀⼈或⼆⼈,由众⼈推举正直不阿⼈⼠担任,专门主持平衡裁决有关赏罚适当与否。值⽉⼀⼈,在同约中不以⾼下划分,依长少次序轮流担当,⼀⽉⼀换,主持乡约中杂事。
跋:
⼈之所以依赖邻⾥乡党,如同⾝有⼿⾜,家有兄弟。是因⼀切善事与恶事的利害,都与邻⾥乡党彼此相关,不可⼀⽇缺失。不然则与秦越疏远⼀般,同我们兄弟没有两样。⼤忠素有⼼病于此,且不能勉强为难,今愿与乡⼈共同⾏此乡约。因怕约中道德规定尚未取得众⼈信任,匆忙⾏使会⾃取其咎,这⾥冒昧列举乡约名⽬,先求志同道合。如各位以为可以,愿写下履约承诺。成我⾥居仁义之美,即有望众位君⼦努⼒了。
熙宁九年(1076)⼗⼆⽉初五⽇,汲郡吕⼤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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