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5.09.05 |
施行日期 | 2015.10.05 |
文号 | |
主题类别 | 审计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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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5日
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融资、国债资金和自有(自筹)资金等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结)算进行审核。
对经财政部门评审或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审计监督:
(一)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
(三)社会关注或众举报较多的建设项目;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工程变更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且变更总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建设项目;
(五)工期拖延较长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代建期间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代建单位同为被审计单位。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政府给予保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或技术鉴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复核)工程结算等发生的费用,作为投资审计专项经费列入审计机关部门预算,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财政支付、结余收回、不足追加”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并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支持配合审计工作、执行审计决定等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报告应当包含投资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移送问题的处理结果等内容。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二章 部门和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务、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市发改、住建、国土、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可研、概算、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于制定、批复或调整后30日内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招商)文件和合同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留合同金额20%的工程价款(送审结算金额小于合同金额的,保留送审结算金额20%的工程价款),待工程结算审计后按规定支付;因特殊情况,预留工程款需要低于20%(最低不得低于10%)的,应当报经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二)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依据;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依据;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以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作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依据;
(三)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结算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高估冒算,若报送结算审减率超过5%,将按超过部份的5%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审减总额-送审总额×5%)×5%〕。违约金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一并扣除。
第十五条 对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5%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扣收违约金,并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扣收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复核机制。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交审计前,应当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履行审核职责;对项目拆迁、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以及单项(单位)工程结算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对需要确认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价格按照规定程序确认。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与项目有关的可研、环评、过程控制、招标代理、项目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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