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公委通字[2011]11号)
(2011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公安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和依法从严治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众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安部党委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协管、监督责任;对地方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
    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是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公安部党委其他成员协助党委书记(部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结合公
安机关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和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警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公安实际,创新制度,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警务公开透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对部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领导查处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六)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
之风。
    (七)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和查处损害人民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公安纪检监督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部纪委、驻部监察局、政治部、部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警务督察局、审计局、部直属单位巡视组等职能部门,协助部党委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内容如下:
    (一)部纪委、驻部监察局定期分析、研判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公安队伍纪律作风状况,协助部党委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计划、措施,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协调抓好落实。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洁从警教育,加强公安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指导、督办或者直接查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公安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发挥惩处的治本功能。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
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部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派员参加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及省级公安机关党委民主生活会。
    (二)部政治部协助部党委抓好公安机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制定有关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管理和教育的意见、规划,并监督落实。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追究政纪责任的,会同部纪委、驻部监察局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派员参加部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及省级公安机关党委民主生活会。
    (三)部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组织、指导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督促、指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领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
    (四)部警务督察局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规,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地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部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公安现役部队总队级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等内部审计工作。
    (六)部直属单位巡视组按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七条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其中领导班子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部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所属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实施监督与管理,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警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和制度。
    (二)经常听取本单位党员和众的意见,调查了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违纪问题或者违纪苗头及时向分管部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三)按照《关于对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对本单位党员干部适时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四)严格执行《部机关各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向部纪委全委会述廉的暂行办法》,认真负责地开展述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