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3.23
【字 号】川府发[1998]20号
【施行日期】1998.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川府发[1998]20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通过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必要的有效监督,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把企业的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把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财务自主权落到实处,促进企业依法行使财务自主权,用好财务自主权。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各司其责,避免重复检查的原则,通过切实有效的财务监督工作,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权益,推动我省企业财
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和规范企业财务自主权,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权益,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会计法》、《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以及其他财经法制制定。
  第三条 企业财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一)政企职责公开,充分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二)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维护国家权益,防止国家收入流失;
  (三)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隶属关系在四川省内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际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
  第五条 企业外部财务监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主管财政机关负责。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59号)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会同监事会中其他监事开展监督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对其管辖的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由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督促。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财务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积极支持、保障财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好财务监督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接受企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内部财务约束机制及财务基础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规范企业内部财务活动的管理办法,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建立起合理、科学、有序的内部财务约束机制,充分体现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中心地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由企业财务部门在厂长(经理)领导下,吸收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人员参加,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实施;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及今后该办法的修改,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 企业要根据《会计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规模,设立和配备相应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经济核算体系。国有企业对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的任免,要报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公司制企业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经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要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企业资金、资产的监督
  第十条 企业财务管理应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建立健全以提高资金营运效益为目标的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控制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良性循环和正常周转。
  第十一条 企业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收支有据,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设小金库。企业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时,应严格划分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界限,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企业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情况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公司制企业的资金使用计划要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者性资金的使用,必须在满足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安排铺底生产经营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本着安全、效益原则,在充分做好可行性论证基础上,坚持集体讨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审批。除国家特殊规定外,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四条 企业消费性资金的使用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企业应定期编制消费性资金的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审批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执行情况要定时、据实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购置专控商品应与企业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亏损企业不得购买小轿车及其他高档办公用品。
  第十六条 企业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搞非生产性建设,企业购建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企业购建职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产性设施,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标准购建和高档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