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穗办〔〕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审计规范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区、县级市直属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众组织,以及区、县级市、镇、街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