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20
【字 号】京兴政发〔2013〕4号
【施行日期】2013.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审计法实施条例【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兴政发〔20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0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经济建设和廉政建设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北京市审计条例》,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于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单位财经行为,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从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推进内部审计作为构建单位“免疫系统”、促进内部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的有力手段。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审计法》、《北京市审计条例》以及各类典型事例,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
  《审计法》明确提出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内部审计工作,区审计局增设内部审计指导科,以促进内部审计工作依法行政,更好的发挥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要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特别是经济活动频繁、资金量大、基层单位较多的行政、事业单位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2至3人;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将内部审计机构挂靠相关职能科室(如监察科),明确一名科级干部负责,配备2至3人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其
它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2至3人,履行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职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本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确保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工作开展。要赋予内部审计人员相应的工作权限,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积极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汇报,审批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要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认真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四、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和管理
  内部审计工作专业性强、要求高,要切实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各单位要选调政治素质
好、熟悉审计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人员还要取得国家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及内部审计资格证书,并进行岗前培训。为保证内部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各单位要将内部审计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到区审计局进行备案,内部审计人员岗位变动须经区审计局同意,不能随意更换。
  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区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对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遵循、执行中取得的成绩和出现的问题、某项制度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可能产生或已经造成的后果进行检查评估。在考核的基础上对优秀内部审计项目进行评选并予以表彰。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同时下发《大兴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大兴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风险防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市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独立进行监督与评价的行为。如:合同签订、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行为是否真实、民主、合规。
  第三条 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依法审计的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必备的专业知识,具有内部审计资格证书并取得国家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
  (二)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第五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包括:
  (一)区政府各委办局;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区直行政事业单位;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五)其它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区审计局应加强对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负责对全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一律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各镇、街道办事处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将内部审计机构挂靠相关职能科室,明确一名科级干部负责,配备2至3人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本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职责;
  (二)经济活动频繁、资金量大、基层单位较多的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2至3人,履行本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职责;
  (三)其它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2至3人,履行本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职责;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本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对其负责并报告
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