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立法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摘要:审计立法的发展是伴随着一国的经济发展而不断前进,审计制度和审计法律制度也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我们应该因地因时制宜,不断地完善和调整审计立法,以提高审计立法的可操作性。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审计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审计立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563-02
随着我国企业形式的活跃,国家要求有国家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流向的地方和单位都必须加以审计,审计涉及面广、内容多、任务繁重。随着我国现行审计法修正案的出台,必将推动我国审计工作不断向前发展,我国的审计事业将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1 我国审计立法存在问题的理性反思
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审计权限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审计立法起步较晚,目前国内学者对审计权限的研究也很不够,我国的审计权限立法还存在诸多疏漏和不足。具体表现在:
1.1 审计法规和法律性质区分不明确:社会形势在不停地变化,客观上要求我国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将审计与法律两者的关系予以加强。重点方面如下:第一,政府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发挥指导或是宏观调控的作用,这说明政府职能涵盖的内容不断地扩张,具体的涉及范围是财务方面以及对国家经营部门管理有效性的评价。第二,充分利用大众的监督作用。现阶段我国的审计体系是以社会审计为主,国家审计为再监督,内部审计为辅助的,加入舆论监督,这有利于加强监督,提高审计的有效性。第三,在多年探索和研究中,学者一直未对我国审计法与行政法在研究思路、内容和结果的区别予以深入研究。审计法的核心和宪法对审计法的要求都是制衡公权力和保障审计权,这是审计法与行政法最本质的不同,审计法的核心与wto规则的本质是类似的,因为二者的实质都在于限制政府公权力。因此,为了规范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审计法可以借鉴wto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则通过独立的条约立法和条约司法机制,在立法上严格区分审计权与行政权、审计监督与行政执法、审计处理与行政处罚的关系来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