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百市市级行政强制规定和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30
【字 号】百政办发[2012]107号
【施行日期】2012.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审计法实施条例
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百市市级行政强制规定和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2〕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2〕4号)的要求,我市下发了《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百政办发〔2012〕43号),组织开展了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以及涉及行政强制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33个)
  1. 百市人民政府
  2. 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 百市科学技术局
  4. 百市公安局
  5. 百市监察局
  6. 百市民政局
  7. 百市财政局
  8. 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百市国土资源局
  10. 百市环境保护局
  11. 百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2. 百市交通运输局
  13. 百市水利局
  14. 百市农业局
  15. 百市林业局
  16. 百市商务局
  17. 百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
  18. 百市卫生局
  19. 百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 百市审计局
  21. 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