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工交基建审计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
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