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审计厅
【公布日期】2020.12.26
【字 号】豫审〔2020〕142号
【施行日期】2020.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审计法实施条例【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6日
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审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提高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河南省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行为(以下称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称为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违法行为情节的认定。
  (二)对违法行为程度的认定。
  (三)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
  (五)对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省审计厅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详见附件1),明确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