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06
【字 号】万州府发〔2013〕26号
【施行日期】2013.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审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万州府发〔2013〕26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切实保障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监督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区政府要求审计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审计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工作,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和鉴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实施,跟踪审计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实行必审制。施工单位结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区审计局审计;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或建设业主内审,内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结算情况备案制。项目竣工后,建设业主及时将施工单位结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报区审计局进行审计计划备案,对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将评审或内审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对备案项目应按年度审计计划进行抽审。
  未经区审计局备案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决算。备案具体办法由区审计局制定。
 
第二章 审计实施
  第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确定项目建设业主或其授权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七条 区审计局应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管理、工程造价、资金使用、征地拆迁、材料采购、投资控制和绩效等内容进行审计;还应关注项目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等其他情况;尤其注重工程造价的真实性、项目概算控制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第八条 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应提前3天向建设业主书面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完成,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九条 审计结束后,应出具审计结果性文书,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应遵照执行,并按要求书面反馈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第十条 建立审计结果报告制度。项目审计结果及时向区政府作摘要报告;重点项目或重大问题、普遍性或倾向性问题做专项报告;年度汇总结果纳入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审计结果及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建设业主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业主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应经区审计局备案并以审计、评审或内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经建设业主内审审减超过10%或经区审计局总审减超过15%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超过审减10%部分的审计费用。在委托中介机构内审合同中应明确,其内审结果经区审计局审减超过5%的部分,中介机构应清退其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如建设业主合同约定更为严格,则遵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