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在全国实行统一审计文书格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审计署
【公布日期】1995.01.17
【文 号】审法发[1995]7号
【施行日期】1995.0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审计署关于在全国实行统一审计文书格式的通知
  (审法发[1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为了便于及时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进一步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现根据《审计法》、《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计机关十多年来的审计工作实践,研究制定了15种统一的审计文书,请遵照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发布后,还将陆续制定一些新的审计文书。现将15种审计文书的使用范围和内容通知如下:
  一、审计通知书
  根据《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发送审计通知书时,应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填好审计文书送达回证送(寄)审计机关。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的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授权审计通知书
  根据《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授权时,应使用授权审计通知书,抄送被审计单位。被授权的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依法进行审计。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授权审计通知书应明确审计事项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授权审计机关的其他要求。
  三、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
  根据《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将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发送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执行。已经拨付的款项,可由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通知被审计单位开户银行暂停支付,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审计机关也可以直接通知被审计单位开户银行暂停支付和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
  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应写明暂停拨付款项的原因、内容和时间。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应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四、解除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采取暂停拨付有关款项的措施后,被审计单位已经停止了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临时强制措施的目的则已达到,审计机关应及时作出解除对其暂停拨付和暂停使用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的决定。解除暂停拨付该款项的通知书应发送拨付该款项的财政部门和有关
主管部门执行,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
  解除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应写明解除暂停拨付款项的原因、内容和时间。
  五、审计报告
  根据《审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
  (五)引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条款以及据此作出
的处理、处罚意见。
  六、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根据《审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为使该项工作规范化,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法定期限在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在法定期限内被审计单位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应附审计报告、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七、审计意见书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二)审计机关认定的事实;
  (三)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评价依据;
  (四)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建议。
  八、审计决定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据审计意见书中所列审计机关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
  (二)引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条文以及据以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三)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
  (四)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的期限;不服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的,向审计署申请复议的期限。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之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并根据核实、研究的结果改定审计报告后,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九、审计建议书
  根据《审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审计建议书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
审计法实施条例
  (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的,建议给予处理、处罚。
  (三)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认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审计建议书可以根据情况,发送被审计单位或上级机关、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