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防止任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随意进行工程变更等行为,节约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省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包括:建设项目自可行性研究开始至工程竣工决算阶段所有涉及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资金筹集、管理、支出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以国家财政资金、各级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性负债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1—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建设,不得未批先建、任意超计划投资;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原则上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审查、备案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工程行为;
(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廉政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县审计局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并经批准后依法开展审计工作,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重要程度,建设单位应当成立项目建设工作组,并指定有一定经验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
—2—
作为项目管理人员。
第六条县财政局因专业人员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因素,可将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或可聘用专业人员参与评审。委托或聘用的相关费用按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比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七条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二章项目前期的管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可研阶段,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涉及民生的重要项目)按照《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荔府〔2013〕22号)规定执行;政府一般投资项目,项目提出部门应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概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
第九条除行业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项目实施方案的编
—3—
制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自行编制;需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及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时,必须进行限额设计,不得缺项、漏项设计,不得有意压低估算、概算或擅自超标准设计。
第十条建设单位取得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及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后,应当及时送行业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一条列入县级及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在下达投资计划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会审,出具会审意见并批复。
第十二条设计概算批复后,应报县财政局备案。设计概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
第十三条原则上不对已批复的投资概算进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对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梳理,编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并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原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需要调整概(预)算的项目未经审批的,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结(决)算。凡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予纳入概(预)算调整范围。
第十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应当对投资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费用由建设单位从紧从严控制,拆迁补偿费用应资料齐全,补偿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4—
第三章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原则上不能超投资计划规模设计,并与设计单位签订限额设计条款。未签订限额设计条款的项目,县财政局原则上不拨付设计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预算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会审,本着节约投资的原则优化施工图设计。
第四章拦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的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需设招标控制价的项目,应当在拦标价确定前将施工图预算送县财政局评审,建设单位应当以评审结论作为拦标控制价或发包合同控制价的依据。对不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报送的预算,评审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和上级主管部门已评审批复的项目,按主管部门批复的方案实施,县财政局不再进行预算评审。工程预算总价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补助性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县财政局不再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主要材料价格,并将确定的价格提供给编制预算的中介机构。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