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如何正确引用财经审计法规条文
【时间:20080108日】 【来源:】 【字号:大 小】

  在审计工作中,要经常运用财经审计法规的有关条文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定性依据涵盖范围较广,从便于陈述的角度,统称为财经审计法规),作出处理、处罚。基层审计机关由于人员少,任务重,法制机构不健全等因素,在财经审计法规条文的引用上普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有的未引用到款、项、目,只是笼统引到条,有的错用款、项等问题。笔者认真研究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资料,总结了引用财经审计法规条文需注意的一些事项,现将个人的学习体会与大家共同探讨。
  正确引用财经审计法规条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正确使用财经审计法规条文单位,二是准确引用财政审计法规条文本身。
  一、正确使用财经审计法规条文单位
  一般来讲,财经审计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在引用时无需指出所在的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一般用“第一条”、“第二条”等的表述方式,有些也用“一、”、“二、”等的表述方式,在引用的时候可写为“第一条”、“第二条”等,如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条之下分款,款不编序号,有的条只有一款,有的条包含数款,如果条包含数款,从第二款起均以另起一行(自然段)来表示;在款的后面,如果用“(一)”、“(二)”等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序号方式表示的则为项,在某些财经审计法规中,会存在只有一款,款下分若干项的情况。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出现于款的内容有两个以上层次的情况时,如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有的财经审计法规也有以句号作为款的结束标记,然后另起一行对款的内容进行列举式说明,如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的行文结构比较特殊,但在使用中一般也看作此种情况;在项的后面,如果用“1.”、“2.”等阿拉伯数字的序号方式表示的则为目,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出现于项的内容有两个以上层次的情况时。下面具体说明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
的各种情况:
  (一)条下只有一款,该款下无项的,引用其内容时,应写成第×条,而不能写成第×条第一款。
  (二)条下包括数款,引用其中某一款内容而该款下无项时,应写成第×条第×款。如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二十二条包括八款,如引用第六款,按照条、款的顺序可写为: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类似的情况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三)条下包括数款,某款下分项的,引用该款下某项的内容时,应写成第×条第×款第(×)项。
  (四)条下只有一款,该款下分项的,引用时只写第×条第(×)项,而不能写成第×条第一款第(×)项。如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只有一款,款下包含七项,如引用第四十八条唯一一款的第(六)项时可写为: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
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类似的情况又如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审计法实施条例号)第二十条。
  (五)条下包含数款,某款下包含数项,某项下包含数目,引用某目的内容时,写成第×条第×款第(×)项第×目。如果条下只有一款的情况,引用某目的内容时,写成第×条第(×)项第×目。
  (六)引用财经审计法规条文内容同时包括款和项内容的,因为引用内容中包括款的内容,此时条文写到款比较合适,无需写到项,对引用项之外其他项的内容用省略的方式进行处理。
  之所以这样处理,笔者认为,只有在项能够独立表示完整意思的情况下,才能按上述(三)、(四)的原则引用到项,如果项离开了款的内容就会有可能失去本意或无完整意思,则应当引用到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如果条下只包括一款的情况下,只引到条即可,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只有一款,款下包含五项,如对第六条唯一一款的第(四)项所列行为进行处罚时,可写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有时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主要是财经审计法规本身应用条文单位不规范,如一些财经审计法规款下直接用目,又如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等条中,款下的项使用“一、”、“二、”等序号方式;还有引用本身条文存在错用款项的情况,如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四条引述四十三条条文就存在错用条款的现象;此外,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的行文结构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完全不同,给审计人员引用其规定带来了不便。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是某些颁布机关未正确了解条文单位的使用方法,二是某些财经审计法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颁布之前制定的,而当时执行或有参照作用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未
明确规定项、目序号的具体表述方式,而颁布机关在序号的使用上也未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来处理。遇到这些特殊情况时,审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予以引用,尽量规避错误,对于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取了“第×部分”的引用方式。
  二、准确引用财经审计法规条文本身内容
  在审计文书中,引用财经审计法规内容体现了适用法规条文的思维过程,增强了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说服力和透明度。财经审计法规条文内容用双引号加以标明,而不能用日常用语或通常说法等非规范用语替代,在此原则下,引用财经审计内容还有以下三个需要审计人员注意的地方。
  (一)引用财经审计法规内容的省略 
  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可能会遇到只需要引用财经审计法规条文部分内容的情况,如果引用条文全部内容,占用较大篇幅,可能会破坏逻辑表达和语言结构。笔者认为,为使表达清晰,引用财经审计法规内容,应以能否支撑定性和处理、处罚为限,不宜过于简单,但也不宜过度引用。在保持引用条文内容与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处罚保持关联性、针对性和准确性的基础上,可在引用内容前或后使用省略号,说明省略了不必要的内容,同时
说明引用内容前或后还有表述。但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保证所引内容具有完整的意义,不能断章取义,造成审计报告阅读人的误解或其他不必要的纠纷。如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审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用该条的相关内容,其他内容则用省略号代替。如对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的行为进行定性,引用时可写为: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此外,使用省略号的情况还应包括同时引用款(条)、项内容时,因只引到款(条),对引用项之外其他项的内容可用省略号代替。
  (二)引用财经审计法规内容中标点符号的保留
  在不存在省略部分财经审计法规内容的情况下,应保留财经审计法规条文内容末尾的标点符号,以标识引用财经审计法规内容的完整性。
  (三)引用财经审计法规内容中标点符号的变化
  如引用内容中出现双引号时,应将财经审计法规条文内容中原有的双引号改为单引号,如将“小金库”改为‘小金库’、“收支两条线”改为‘收支两条线’等。
  审计人员应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财经审计法规引用上的精准度,
做到适用财经审计法规准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作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审计局 杨春宁)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