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
2011-7-6 14:42:00 阅读179 次
第一章总则
【条文】第一条规定:“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一)在宏观层面,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是制定本《规定》的重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
(二)在微观层面,《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统一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规定》的制定依据是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条文】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中共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09]1 2008-2012年工作规划》、
号)、《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
号)、《2009-201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中办发[2009]39号)、《中共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10]1号)等。
(一)从审计对象范围来看,《规定》较以往有较大突破。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什么包括党的领导干部?
1.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有关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完善党政领导主要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
(三)对新调任或已经在审计机关担任主要领导的人员,或者在审计机关其他岗位的人员,在对其以往单位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该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人员或其他人员需要回避。
【条文】第七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五条、第十五条。
(一)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二)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
(三)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审计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条文】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六条、第十四条。
(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守领导干部个人隐私。
【条文】第九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持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所必须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十一条。
(一)经济责任审计快速发展,任务不断加重。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三)审计机关应当有效整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二章组织协调
审计法实施条例【条文】第十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组织管理制度的规定。
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
关键词:各级党委和政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内设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