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19
【字 号】鄂公办发〔2018〕20号
【施行日期】2018.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审计法实施条例【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北省公安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公办发〔2018〕20号
 
厅直各单位:
  经厅领导批准,现将《湖北省公安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湖北省公安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厅直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厅机关各总队、处、室主官(含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交管局、机场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江汉油田公安局、随州警训基地主官(含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省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本部门(系统)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和警务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
  领导干部任期满2年的,应当进行任中审计。
  领导干部离任的,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 省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常务副厅长任组长,分管政工人事厅领导、分管审计厅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政治部、机关纪委、督察、法制、信访、警务保障、审计、行政、党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在审计部门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由政治部商审计部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需要临时审计的,政治部报请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交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厅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新任领导干部正式任职30日内,厅政治部将新任领导干部任职情况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以书面形式将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要求书面告知新任领导干部本人。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底向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当年度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
  (一)本单位年度预算经费执行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含特费)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
  (五)国有资产、债权债务管理使用情况;
  (六)基建、信息化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
  (七)涉案财物和执收执罚情况;
  (八)对所属单位财务及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九)审计等监督部门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十)遵守廉洁从政、廉洁从警规定情况;
  (十一)其他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 厅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对具体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在调查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开展审前调查,应当征求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分管厅领导意见,书面征求驻厅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督察、法制、信访、警务保障等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厅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领导干部本人,同时送达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民主测评表。
  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审计工作领导批准,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厅审计部门在审计组进点前,应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布审前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组成、审计内容、审计期间、、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纪律要求等。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财产清查、财务清理等准备工作,并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提供如下材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第十条内容;
  (二)单位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三)审计期间的财务会计资料(含电子数据);
  (四)审计期间各年度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济合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重大事
项决策记录、经济责任目标和考核结果等资料;
  (五)任职期末财产物资盘点记录,债权、债务核对记录,诉讼、担保等账外事项情况;
  (六)前任遗留问题的资料;
  (七)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单位检查(审计)后提出的报告或意见及其整改资料;
  (八)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由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被审计领导干部报告履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组向所在单位参会人员收取履行经济责任民主测评表。
  第十六条 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可以查询文件(案卷)资料、调阅会计资料、检查计算机应用信息系统、现场勘察实物、开展调查询问、临时制止财经违纪违法行为、暂时封存相关文件资料,取得审计证据,
并制作审计底稿。
  审计组应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班子成员、所属部门负责人、报账员、建设项目负责人、物资保管员等人员了解情况。
  审计组获取审计证据,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责任、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建议等。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未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审计部门审核后,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
  第二十条 厅审计部门对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报分管审计工作的厅领导核准后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提交厅政治部。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申请。领导小组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整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并向厅审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厅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后续审计。监督检查及后续审计结果应报送分管厅领导。
  第二十四条 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运用经济责任审计
结果,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问责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记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