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12.24
∙【分 类】其他 审计法实施条例
正文
关于《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需要。为了加强审计监督,1994年和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范。为了贯彻实施《审计法》,我省先后制定了《安徽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皖政[1995]60号)、《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省政府令第78号)、《安徽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暂行规定》(皖政[1998]59号)、《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皖政[1999]24号)、《安徽省乡镇审计暂行规定》(皖政[2001]74号)、《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安徽省股份制企业财务审计暂行规定》(皖政[2003]40号)和《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皖办发[2003]14号)等审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贯彻实施《审计法》,强化审计监督作用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总结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条
例》,对上述审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肯定和完善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并提升其法律效力层次,对于全面贯彻实施《审计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是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自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审计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到2003年底,全省审计机关共审计133984个单位,查出违法违规资金金额578.5亿元,经审计处理、收缴财政资金金额23.58亿元,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5.3亿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470件等。审计监督对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审计监督工作在不断加强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规范,如审计机关执法手段有限,审计监督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有些被审计单位不能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有些部门与审计机关的协作、配合工作不到位,导致审计决定执行难、审计建议落实难,等等。因此,为了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有必要结合实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为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条例》(草案)遵循的原则和主要依据
(一)《条例》(草案)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作为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因此,在《条例》(草案)审查修改中,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对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的,从我省实际出发,予以补充、细化。
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对审计监督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进行总结、完善。1995年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审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加强审计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条例》(草案)审查修改中,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对审计监督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进行总结、完善,以强化审计监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有:《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审计署有关审计监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条例》(草案)还参照了湖南省、深圳市、珠海市等省、市有关审计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立法计划,我厅草拟并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省政府法制办办理此件后,书面征求了省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公安、劳动、民政、教育、广电、司法、环保、建设、交通、工商、水利、计生、人行、人事、组织以及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和有关市政府意见,召开了由上述省直单位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和由立法咨询员参加的立法预审会。同时,为慎重立法,我厅将《条例》(草案)征求了审计署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和审计署的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我厅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研究、反复修改。2004年9月2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四、关于《条例》(草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审签和绩效审计
为了促进各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和《会计法》,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推动部门预、决算制度改革的深化,根据审计署的要求,审计机关已开展对部门决算(草案)的审签工作。因此,为了对审计机关实施审签工作进行规范,《条例》(草案)第十条对审签的范围和审签意见的使用作了规定。
目前,审计工作的重点是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但是,随着公共财政的推行,特别是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支付以后,向审计机关提出了实现工作重点转移的新课题,即审计工作重点如何从原来侧重于对财政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向效益性审查转移。为此,根据审计署的要求,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绩效审计的内容作了规定。
(二)关于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审计
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审计监督。随着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企业逐步减少,国有参股的金融机构、企业逐步增多。因此,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条例》(草案)第十六
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此外,考虑到现阶段客观上存在一些接受财政补贴的非国有单位,同时,对一些资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其财务收支情况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行做法,并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接受财政补贴或者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三)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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