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学校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质量,促进学校改革和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
审计法实施条例1
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防范风险、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学校设立独立建制的审计处,负责全校的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部科室。
第五条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学校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七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八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实
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同时,应当对上述委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审计工作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审计监督制度体系;
(三)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审定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审计整改报告,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审计整改落实,推动审计结果运用;
(四)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五)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教育培训、职务评聘、待遇兑现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审计处职责主要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下列情况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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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本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五)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八)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检查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审计项目时应当成立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审计组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须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以召开审计进点会的形式向被审计
对象告之。
第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制定审计实施方案,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取证、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并提请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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