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科学发展责任、政策执行责任、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从业)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各地要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实行分类管理。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审计行政领导时同步审计党委领导,审计党委领导时同步审计行政领导。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泄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各级审计机关要明确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三章 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同级审计机关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指导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指导和管理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
研究提出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在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党委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和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问责制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中央、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在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履行职能情况;部门本身事业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部门内控及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投资结构和产品升级等可持续经营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劳动者经济权益保护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组织部门每年于9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组织部门提出的委托建议研究讨论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专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合理安排审计资源,注重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的结合,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就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以及众反映情况渠道和等进行审计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