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7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各部门(含学校所属全资、控股等经济实体)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资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各部门遵守国家法规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资金和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四条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围绕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预决算管理及执行情况、收支结存情况开展审计工作,并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及规范性进行验证检查。
第五条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校级财务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财务预决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预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有无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五)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六)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及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七)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反映;
(九)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审计法实施条例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情况;
(三)各项收费票据是否合规,是否建立各种票据购、领、销、存登记簿,允许自行收费的单位,收费票据是否从学校财务处统一领取,并按规定使用和核销;
(四)事业收入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批,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被挪用、挤占现象。
第九条资金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情况。
第十条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各类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
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
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
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四)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五)对外投资是否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利用应付科目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处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确定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内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