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3.05.06审计法实施条例
施行日期
2013.05.06
文号
万州府发〔2013〕26号
主题类别
信托与投资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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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万州府发〔2013〕26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切实保障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监督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区政府要求审计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审计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工作,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和鉴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实施,跟踪审计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实行必审制。施工单位结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区审计局审计;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或建设业主内审,内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结算情况备案制。项目竣工后,建设业主及时将施工单位结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报区审计局进行审计计划备案,对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将评审或内审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对备案项目应按年度审计计划进行抽审。
  未经区审计局备案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决算。备案具体办法由区审计局制定。
  第二章 审计实施
  第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确定项目建设业主或其授权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七条 区审计局应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管理、工程造价、资金使用、征地拆迁、材料采购、投资控制和绩效等内容进行审计;还应关注项目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等其他情况;尤其注重工程造价的真实性、项目概算控制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第八条 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应提前3天向建设业主书面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
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完成,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九条 审计结束后,应出具审计结果性文书,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应遵照执行,并按要求书面反馈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第十条 建立审计结果报告制度。项目审计结果及时向区政府作摘要报告;重点项目或重大问题、普遍性或倾向性问题做专项报告;年度汇总结果纳入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审计结果及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建设业主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业主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应经区审计局备案并以审计、评审或内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经建设业主内审审减超
过10%或经区审计局总审减超过15%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超过审减10%部分的审计费用。在委托中介机构内审合同中应明确,其内审结果经区审计局审减超过5%的部分,中介机构应清退其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如建设业主合同约定更为严格,则遵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建设业主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对其内审后签署意见。
  建设业主对内审意见负责,并预留内审后结算金额15%(含质保金)以上的工程款,待区审计局审计或备案后决算。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建设业主应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自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业主应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积极配合审计,相关单位应在10日内对审计取证材料、审计结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签章或反馈书面意见,有异议的应附相关佐证资料。未按照审计时限要求签章或反馈书面意见,以及有异议而未附相关佐证资料的,视为无异议。区审计局依据取得的资料依法出具审计结果,相关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应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立项)批复、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文件抄送区审计局;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应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结果按月汇总抄送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拟定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等涉及投资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批复、预算评审和建设管理职责等情况应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业主对自行实施内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审的结果负责,自行实施内审的结果经区审计局审减超过10%,委托中介机构内审的结果经区审计局审减超过5%,应向区审计局作出书面说明,区审计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社会中介机构对接受建设业主委托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内审结果负责,其内审结果经区审计局审减超过5%或重大问题未披露,区审计局应揭示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问题,并视其情况纳入执业不良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区监察和司法等机关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
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人事主管部门应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作为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审计保障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依法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所需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予审计而建设业主未按规定报请审计,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区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建设业主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结构,提高投资审计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人才保障机制;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建立质量控制、责任追究等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确保廉洁从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