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投发〔2010〕173号
XXX关于印发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XXX,各计划单列市、XXX,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XXX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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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我署依申请公开)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2—
计行动,提升当局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包管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
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构造对当局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包管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构造对当局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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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构造在实在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当局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当局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构造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元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元据实结算。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4—
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审计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