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定义、审批及管理
1、什么是校车?
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按乘坐对象分为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专用校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非专用校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不是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摘自:《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校车标识〉国家标准的通知》(豫公通[2010]265 号)】
2、“校车标识”内容是什么?
包括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牌、校车停靠预告标志、校车停靠站点标志和校车停靠站标线。
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由校车标志、中文字符“校车”、中文字符“核载人数:××人”、校车编号和校车轮廓标识组成。车身通体底为黄,可在车身侧面中部或后部涂装学校名称或英文“SCHOOL BUS”,车身不应涂装其他内容。
校车标牌:颜为黄、红和白。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运送学生时都应放置校车标牌,从车外应能清楚识别。校车标牌有两块,分别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置于前风窗玻璃右
下角的校车标牌有正面和背面。【摘自:《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校车标识〉国家标准的通知》(豫公通[2010]265 号)】
3、校车审批程序是什么?
一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车辆所有人填写《河南省校车申请表》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车辆所有人不属于学校的,应提供学校租赁该车的相关证明。经审核同意后,车辆所有人持《河南省校车申请表》及其他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到省辖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
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校车性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车辆所有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凭证时、《河南省校车申请表》,根据车辆确定专用校车或非专用校车,以及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或其他校车。同时,对专用校车要确定校车编号。
三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第2号修改单等相关规定查验车辆。对专用校车,除查验规定项目外,还应按《校车标识》(GB24315-2009)查验车身外观标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或核发年检合格标志。
审车时间
四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校车标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时,核发校车标牌,并签注校车标牌背面信息,确定校车标牌编号,加盖公章后塑封发放。签注背面信息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摘自:《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校车标识〉国家标准的通知》(豫公通[2010]265 号)】
4、校车的营运及职能部门管理职责是什么?
专用校车不得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对从事与学校无关的运输业务的,取消校车资格,收回校车标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学校的车辆不按校车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运送学生。
学校、校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对所运送学生的安全负责,每学期至少两次对车辆进行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自检。
严禁使用非法车辆运送学生,严禁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运送学生,一经发现,依法进行处罚。
教育部门:一是要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将校车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二是要结合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对中小学幼儿园全体
师生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学校要采取宣传画、挂图、卡片、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尤其是要结合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家长和学生不乘坐“黑校车”,学校和家长不租用“黑校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是要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周边道路状况、交通流量、校车和交通安全设施等的管理,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志和校车停靠站点标志,施划校车停靠站标线。二是认真落实重点车辆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措施,详细掌握辖区内接送学生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制定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落实管理措施;三是要将校车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交警信息应用平台,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校车驾驶人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四是在交通高峰期,给予校车优先通行的权利。如有违法行为,
可在消除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先放行,待驾驶人完成接送学生工作后进行处罚。【摘自:《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校车标识〉国家标准的通知》(豫公通[2010]265 号)】
5、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由哪些职能部门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
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2007年8月24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注意了解学生私自搭乘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的情况,并在及时制止的同时,尽快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打击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确保学生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坚决查处不合格的车辆运载学生上下学,查处超载、超速和酒后开车等违法行为;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的紧急通
知》(2006年12月24日)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足够警力,加大对校车和集中运送学生的其他客运车辆行驶路线,特别是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车辆超员载客、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坚决取缔货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