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教委办[2015]83 
【发布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8.25 
【实施日期】2015.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583号)
  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各区、县交警支队: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513号)要求,为全面做好我市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现决定自825日至1231日,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开展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创造良好通行条件
  (一)各区县教育局、交警支队要根据《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联合制定本区县加强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同时,向区县政府进行一次专题汇报,积极推动区县政府贯彻落实《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细则》,切实落实政府责任。828日前,各区县教育局、交警支队要分别组织召开本区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及交警大队负责人会议,按照实施方案进行部署。
  (二)91日前,各区县教育局要通过电话访查学生家长、利用返校时机调查等方式,对
所有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逐车补充完善车辆行驶路线。同时,以座谈、信件、短信、照片和视频等形式,向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征求危险驾驶路段情况及整改建议。920日前,各区县教育局要将《区县学生上下学出行方式情况汇总表》(附件1)、《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出行方式情况调查表》(附件2)以及车辆行驶路线信息台账,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市教委及本区县交警支队。各学校、各交警大队要做好车辆、驾驶人和行驶路线台账的存档工作。
  (三)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迅速完善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停靠站点标志、标线,为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通行创造良好通行条件;对排查发现安全防护设施缺失、道路线性不良的隐患路段,及时向区县政府及市政公路部门提出改造建议,并在改造前重点加强管控;对道路条件差、安全隐患突出、不适宜校车通行的危险路段,及时报告区县政府,协调教育、交通运管部门通知学生家长、校车所属单位调整路线。审车时间
  二、加强检查审核,规范校车管理
  (一)各区县教育局要向本区县交警支队提供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上学、放学时间,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行情况开展排查;各交警支队要在上下学时
段,有针对性的在学校、幼儿园门前派驻警力,拦检接送学生车辆,并进行登记。920日前,各区县交警支队要会同教育局,梳理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基础档案,在区县教育局、交警支队及辖区学校分别建立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台账。各交警支队要对校车管理人员、车辆驾驶人开展一次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提示,督促和教育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留存教育记录。
  (二)各区县教育局、交警支队要结合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排查工作,畅通与车主和驾驶人联系渠道,督促车主和驾驶人配合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各交警支队要组织辖区内所有校车、接送学生车辆,集中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性能临检,审核车辆驾驶人准驾记录、驾驶年限、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对不合格车辆和驾驶人,立即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接送学生。
  三、开展综合治理,排除安全风险
  (一)各区县教育局、交警支队要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对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交管部门对查处的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区县教育局,区县教育局及时组织涉及的学校、幼
儿园,通知家长、学生不要乘坐隐患车辆。各区县教育局要于831日前,将开学第一周开展联合排查整治活动安排报市教委。
  (二)各交警支队要针对辖区内运行的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行驶时间、路线,合理安排、调整警力部署,加强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通行沿线的道路通行秩序管理,指挥疏导社会车辆履行避让义务,确保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通行。
  (三)各交警支队对排查到的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不按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靠上下学生,以及使用对非载客汽车、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车辆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要依法扣留车辆,依法严肃予以处罚。
  四、探索管理机制,提高安全意识
  (一)各区县教育局、交警支队要进一步巩固排查整治成果,落实排查整治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强化对驾驶人的教育提示;要组织各学校、幼儿园等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学校教职工、家长、保安员、治安保卫积极分子等多种力量
共同参与的学生集体出行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共同做好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学生外出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局、交警支队要经常深入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活动,采取通俗易懂、形象生动、富有实效的宣传教育形式,向中小学师生宣讲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广大师生的文明交通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每月深入辖区涉及校车、非专用校车运行的专业运输企业、学校、家政公司等单位,向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强化对驾驶人安全教育,严把源头安全关。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5825
  附件1
  区县学生上下学出行方式情况汇总表
  区、县教育局(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