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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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9 月 1 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为了使泛博房地产从业人员及相关利益方了解该条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特编写此,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活动,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进行房地产登记工作,并依法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和保证。
第三条房地产登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市民,对真实合法的房地产权益予以保护。
第二章房地产登记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房地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独立建造物所有权、住宅专有权、房屋租赁权等不动产权利关系的登记。
第五条房地产登记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权利人的基本情况、权利的内容和限制、权属的变动、抵押、租赁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集中登记不动产的交易、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行为,确保权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房地产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第七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申请进行房地产登记。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申请应当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第九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房地产权属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利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房地产权属人有权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但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注销材料。
第十二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注销的房地产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第五章房地产登记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登记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房地产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登记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未经登记机构许可,擅自从事房地产登记工作的,由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责令住手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
第十六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赋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所有。
附件:
1.《房地产登记申请表》
2.《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申请表》
3.《房地产登记注销申请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泯灭等事项的登记法律规定。
2.权属:指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
3.基本情况:指不动产的地理位置、用途、用地面积等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