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1.25
施行日期
2015.02.01
文号
湛府〔2015〕9号
主题类别
土地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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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5日
  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留用地管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需安排留用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留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原则上集中安排在城镇规划区或工业功能区内。留用地批准权限由市、县(市)政府批准。
  (一)市区的留用地安置由被征地单位向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区政府对申请留用地单位的历年实际征地面积、已安置留用地面积等数据进行核实,并根据辖区产业分类、功能分区确定选址后报市政府审批。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县(市)的留用地安置由被征地单位向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镇政府对申请留用地单位的历年实际征地面积、已安置留用地面积等数据进行核实,并根据辖区产业分类、功能分区确定留用地选址上报县(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区征地留用地安置的时间节点与安置比例。
  (一)1993年7月1日(《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粤府[1993]94号)施行)至2009年6月18日期间的征地项目。征地报批时,市、区政府或市国土部门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下达过批准文件或作出具体书面承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安排留用地(预留地)的,留用地面积按原批准文件执行;被征地村庄在该期间未安排过留用地或已安排留用地未达到实际征地面积10%的,被征地村庄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留用地安置,由辖区政府核实申请村庄在该期间的实际征地面积,视被征地农民集体的具体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按合法征地面积的10%计算留用地,但须扣除已安排该村庄的征地留用地。
  (二)2009年6月19日(《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施行)之后办理建设用地报批的市区征地项目,留用地比例及面积按当时市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或市国土资源局报批材料显示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三)在统(预)征土地时已统一安排过留用地的,在完善原统(预)征土地范围内的征收报批手续时,不再重新安排留用地。
  本条第(一)项的留用地称为历史留用地。申请办理历史留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报批时,应当提供市政府批准文件或原批准的留用地安置文件。
  第六条 申请历史留用地村庄因留用地选址方案或规划用途与区政府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同时,申请历史留用地村庄没有土地安排留用地或有土地安排留用地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第七条 市区留用地报批税费承担主体。
  (一)1993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18日期间的征地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征地发生时的市、区政府或市国土部门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达的批准文件或作出具体书面承诺、签订相关协议文件明确缴交税费主体的,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二)2009年6月19日之后办理建设用地报批的征地项目,办理留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八条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第五条、六条、七条的规定执行,或自行制订本辖区2009年6月18日之前的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009年6月19日之后办理建设用地的征地报批,留用地比例和面积按征地报批时的县(市)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或县(市)国土资源局报批材料显示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所需费用由农村集体自行解决,完善征收手续后,市、县(市)政府可以划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2009年6月19日之后,市、县(市)政府在上报征地报批时已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具体书面承诺安排留用地的,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
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与县级以上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四)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能源、交通等单独选址项目,如跨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铁路等项目。
  第十一条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确定的地区类别,按不低于以下标准执行:
  (一)四类地区类别:赤坎区,霞山区,湛江开发区(旧区)按24万元/亩计算。
  (二)五类地区类别:坡头区南调街道、麻斜街道,麻章区麻章镇,廉江市城南街道、城北街道、罗州街道按20万元/亩计算。
  (三)六类地区类别:坡头区坡头镇、龙头镇、官渡镇,麻章区太平镇、湖光镇,廉江市安铺镇、石岭镇、青平镇,雷州市雷城街道、新城街道、西湖街道,吴川市梅菉街道、塘尾街道、大山江街道、博铺街道、海滨街道按18万元/亩计算。
  (四)七类地区类别:坡头区乾塘镇、南三镇,湛江开发区东简镇、东山镇、硇州镇、民
安镇,吴川市黄坡镇、吴阳镇、塘缀镇,雷州市客路镇、龙门镇、乌石镇、附城镇、白沙镇,廉江市石城镇、河唇镇、吉水镇、良垌镇、横山镇、新民镇、塘蓬镇、雅塘镇、营仔镇、石角镇、车板镇、高桥镇、石颈镇、长山镇、和寮镇,遂溪县遂城镇,徐闻县徐城街道按16万元/亩计算。
  (五)八类地区类别:雷州市英利镇、调风镇、纪家镇、企水镇、南兴镇、沈塘镇、东里镇、雷高镇、北和镇、唐家镇、杨家镇、松竹镇、覃斗镇,吴川市覃巴镇、长岐镇、振文镇、兰石镇、王村港镇、浅水镇、樟铺镇,遂溪县城月镇、北坡镇、黄略镇,徐闻县南山镇、城北乡、迈陈镇、曲界镇按13万元/亩计算。
  (六)九类地区类别:遂溪县草潭镇、洋青镇、岭北镇、界炮镇、杨柑镇、乌塘镇、江洪镇、建新镇、港门镇、河头镇、乐民镇,徐闻县下桥镇、海安镇、前山镇、西连镇、龙塘镇、下洋镇、锦和镇、和安镇、新寮镇、角尾乡按10万元/亩计算。
  第十二条 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建设用地报批时应附以下资料:
  (一)县级以上政府出具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说明。应包括留用地采取货币折算的原因、折算方法及标准、经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协商等内容。
  (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留用地采用折算货币补偿的证明。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