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济南市市区内挂牌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主动接受相
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市区内各投资熟化主体提供拟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达到相应的出让条件,并向出让人提出挂牌出让申请。
(一)挂牌出让收购、拆迁城市居民用房土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市政府同意收回(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2.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提出关于收回(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
3.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收回(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4.投资熟化主体关于收回(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或函;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
(二)挂牌出让新征收土地出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征地卷宗及征地成本费用明细;
2.土地熟化成本费用明细。
(三)以上两种情况还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投资熟化主体关于处置宗地的函;
2.规划部门关于宗地规划条件的复函及附图;
3.出让测量图及成果、土地来源示意图;
4.地籍前置调查成果;
5.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宗地,须提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第三章 出让方案
第六条 出让人根据拟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实际条件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出让方案。
第七条 出让人对拟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土地面积的测量和出让评估报告。参考评估价格、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周边市场销售价格、建安成本、税费、行业平均利润等因素拟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经营性用地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出让评估地价。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用房等民生项目的出让起始价可参照出让评估地价拟制。
(二)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地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源发[2009]103号)的要求。
第八条 竞买保证金的拟定标准,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成交时,土地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定金。
第九条 出让方案编制完成后,按以下程序审核报批:
(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初审。
(二)市国土资源局预审,对拟出让宗地名称、宗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评估备案地价、出让起始价、土地熟化成本、预计政府纯收益、履约保证金金额、供地方式、供地时间、开竣工时间、特殊事项说明等实施要点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形成会议记录入档保存。
(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集体研究确定出让方案的各项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拟定会议纪要。
(四)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拟定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请示中应包括宗地名称、宗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评估备案地价、出让起始价、预计政府纯收益、供地方式等内容,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土地熟化涉及拆迁居民用房面积较大、拆迁难度大、所需拆迁资金较多、运作周期长的项目,可参照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济南市棚户区改造中经营性用地挂牌出让工
作实施意见》(济旧改发[20073号),由投资熟化主体提出运作建议,并按照上述程序集体研究确定。
第四章 出让公告
第十一条 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出让人编制并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挂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二)竞买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办法;
(三)挂牌时间、地点,挂牌期限、竞价方式等;
(四)竞买保证金及缴纳方式;
(五)出让人的名称、地址、等;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挂牌出让公告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挂牌出让公告发布媒体为《大众日报》、《济南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等。
第十三条 挂牌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或有误的,出让人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挂牌活动开始时间不足20日的,挂牌活动顺延。
出让人发布补充公告的,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
第五章 竞买条件
第十四条 出让人根据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实际条件和相关政策,设定竞买条件。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下列主体限制参加竞买:
(一)自然人;
(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
(三)闲置土地的;
(四)囤地炒地的;
(五)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六)在本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及关联单位;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 申请联合竞买的,须提供联合竞投协议。协议须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投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但协议约定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归联合一方的,不予受理。
联合各方约定共同成立新公司,并申请以新公司名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签订时须提供工商登记证明,新公司的投资比例应与联合竞投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一致。
联合各方须按照约定投资比例各自承担竞买保证金,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定金。成交后,如联合一方退出,交易终止,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单宗出让地块不予分割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
第十七条 挂牌出让的土地对用地、行业、规划等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竞买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第六章 挂牌程序
第十九条 竞买申请人可在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后7日起,到出让人指定的地点领取挂牌出让文件。
第二十条 竞买申请人须于挂牌截止期前两日的17时之前,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竞买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且竞买保证金按期足额缴纳到帐的,方能取得有效竞买资格。
凡具备竞买资格的,出让人应当于挂牌截止期前两日的17时前发给《竞买人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挂牌活动。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三条 挂牌活动由具备资格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二)挂牌主持人确认报价,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三)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不受理网络、电话等其他方式报价。
挂牌时间截止时,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四)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成交价格及土地竞得人。
(五)在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继续报价的,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转入现场竞价,并且通过现场竞价的方式确定土地竞得人。
现场竞价由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时挂牌主持人可以根据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四条 如因发现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外界因素干扰、竞买人恶意竞争造成价格畸高等原因,致使挂牌活动无法顺利进行时,出让人有权中止交易,竞买人报出的价格继续有效。
中止因素消除后,出让人继续组织挂牌活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竞买人。
挂牌中止期间,不接受新的报名、报价。
第二十五条 若因不可抗力、规划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中止期间,有竞买人退出竞买、导致中止的因素四个月内无法解除、基准地价调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变化等情况,出让人可终止出让活动,待条件成熟时另行组织出让。
如发生竞买人的利益方、关联方妨(阻)碍其他竞买人行为的,出让人可视情况终止挂牌活动,该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一年内不予退还并不计利息,且一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七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六条 通过挂牌确定竞得人后,出让人与竞得人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出让人和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在法定媒体上公布出让结果7日。
第八章 出让合同
第二十八条 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将拟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报国土资源部。经国土资源部审查通过取得电子监管号后,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经营性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应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工业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按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填写。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填写。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认真核对宗地基础设施通达的条件;
(二)土地成交价款是否分期,分期的首期缴款额度须达到全部成交价款的50%(含)以上;
(三)若《合同》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应约定由市国土资源局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供地时间应约定在完纳土地成交价款后,涉及投资熟化主体的可以按照投资熟化主体的来函要求约定;
(五)宗地开竣工时间的约定应符合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