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2.18
施行日期
2016.02.18
文号
清府办〔2016〕11号
主题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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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
  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规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安全、合理、有效规范的财政资金运作机制,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审批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预算、专户核算以及市属融资平台资金。
  第二章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的上解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内容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按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业务专项经费、公积金等)。
  专项支出是指:经市人代会批准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的各项专款。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可支配财力的情况、上级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
署,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拟定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计划,将全年的收支项目、资金统筹谋划,经市财政局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列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支出,由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核后执行,年终市财政局与各单位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条 列入年初预算的专项支出,下列情况,由资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按市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1.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增人增资;
  2.上下级财政体制间结算事项;
  3.按照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4.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属于成本部分(包括应缴中央和省的资金、征收成本等);
  5.还本付息支出;
  6.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经程序审批同意的支出。
  7.其他依据文件要求据实结算的项目。
  第八条 已列入当年预算,按非因素法分配或未具体安排支出的专项资金(包括各项利用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经分管业务的副市长审核后,2,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2,000万元以上的经市长同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报请审批:
  1.单位或部门的临时经费类请款;
  2.上级重点工作需地方配套又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
  3.需新设立且在当年开支的专项资金;
  4.申报上级补助资金,需要市财政配套的;
  5.已列入当年预算,需要调增额度的。
  30万元及以下由分管财政业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3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长审批;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000万元以上由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条 经市委常委会、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市四套班子联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直接决定办理的事项,由市财政局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并将执行情况报市政府。
  特殊情况需要的支出,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可以由市财政局先办理预付资金,请款单位仍继续按照程序报批,完善资金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上述第九条和第十条资金来源主要是年度安排的预备费、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及上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临时安排的一般性财力补助或结算补助。
  第十二条 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业务经费类和项目类资金进行审批。
  业务经费类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报市财政局,按市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项目类资金,按因素法分配或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的,按市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下达资金。需要联合发文的,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资金。上级文件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的资金,由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批。2,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市长联合审批后执行,2,000万元以上,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第三章 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市级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综合预算、收支脱钩”的总体原则编制。基金预算草案经市财政局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下列情况,由市财政局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按市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直接办理:
  1.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的支出;
  2.还本付息支出;
  3.政府性基金属于成本性支出(指上缴中央和省的资金、税费、土地出让成本清算、征收成本等);
  4.结算性支出(指与中央、省、县、区之间的结算、土地各项计提资金、市级与区级土地收入结算等);
  5.政策性亏损退库、政策性补助(返还)支出;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6.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建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已列入当年预算,未具体安排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2,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2,000万元以上的经市长同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利用政府性基金新增安排的支出,需报请审批,审批权限按
本办法第九条执行。其他支出参照第十条执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国资经营预算收入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经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稽查后增加的税后利润,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资经营预算支出包括: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国有企业发展支出,划转公共财政支出,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企业收益,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局组织市属预算单位编制,经市财政局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列入年初预算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权限按照第九条执行。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年初市财政局根据经上级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编制债务预算。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我市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省财政转贷。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由市财政局提出使用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转贷资金上级对用途有明确规定的,由市财政局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章 专户核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财政非税专户管理的资金主要有待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发行费、暂扣款、定向捐赠、省交通融资平台资金等。
  财政非税专户管理的资金,按市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1.待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按市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入库;
  2.教育收费按《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4〕26号)规定全部安排给学校或幼儿园;
  3.经营服务性收费、租金收入等资金,按公益二、三类等单位收入数的80%预拨,年终清算;
  4.暂扣款、代收代支、委托代管资金、非税执收手续(管理)费、非税收入错缴退回、政策性返退(清算)资金、定向捐赠、省交通融资平台资金、中央、省、市级与各县(区)收入结算、公益金分成、发行手续费等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市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定期对财政专户的资金进行清理,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重新调整用于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报请审批,审批权限按照第九条办理。其余资金严格按照原使用方向继续执行,按市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