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长春市九台区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7.03
【字 号】吉财监〔2020〕530号
【施行日期】2020.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长春市九台区
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吉财监〔2020〕530号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旅游服务中心、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吉财监〔2020〕233号),我厅于2020年4月至5月,对你区2019年以来有关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14.66万元。
  (一)滞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4.66万元。
  1.2019年1月14日,九台区财政局收到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长财农指〔2019〕38号)下达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37万元。截至检查日,九台区财政局已下达128.77万元,尚有8.23万元未下达。
  2.2019年3月20日,九台区财政局收到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非统筹整合部分)的通知》(长财农指〔2019〕224号)下达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72.7万元,截至检查日,九台区财政局已下达266.27万元,尚有6.43万元未下达。
  上述行为不符合吉林省财政厅《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第三十三条“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44号)有关规定,责令九台区财政局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如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仍未拨付,我厅将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予以收回。
  (二)扶贫项目公示内容不完整。
  2019年,长春市九台区林业局、上河湾镇人民政府共计3个扶贫项目未公示建设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等内容。不符合吉林省扶贫办、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扶办联〔2018〕84号)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的规定。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根据吉林省扶贫办、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吉扶贫办联〔2018〕84号)的规定,责令九台区林业局、上河湾镇人民政府在今后的工作中按要求做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工作,做到公示和公告内容完整。
  二、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57192万元。
  (一)推进债券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
  2018年,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对推进债券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不到位,上河湾镇人民政
府、沐石河街道办事处、龙嘉街道办事处、纪家街道办事处、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等单位未公开债券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对应形成资产情况等内容。不符合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财预〔2018〕209号)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二)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三)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及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一)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财预〔2018〕209号)规定,责令九台区财政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债券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做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二)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缓慢,债券资金闲置57192万元。
  1.2019年,九台区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收到专项债券资金100500万元,支出52808万元,资金结存总额47692万元(其中收储中心结存23739万元、九郊街道办事处结存21393万元,卡伦湖街道办事处结存2560万元)。
  2.2019年,九台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收到土地收储中心拨付专项债券资金9500万元,截至检查日,资金尚未使用。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加强专项债券项目预算管理中“切实加快项目收支预算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已入库的专项债券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安排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早见成效”的规定 。
  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加强专项债券项目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责令九台区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加快预算执行,尽早安排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收储项目早见成效。
  三、现代农业发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776.66万元。
  (一)滞留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776.66万元。
  2019年5月22日,九台区财政局收到长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长财农指〔2019〕458号)下达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万元。截至检查日,已下达1243.34万元,尚有776.66万元未下达。不符合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第三十三条“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44号)有关规定,责令九台区财政局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如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仍未拨付,我厅将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予以收回。
  (二)绩效管理不到位。
  1.长春市九台区农业农村局2019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民专项合作社)项目56万元,长春市九台区农业农村局2018年棚室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744.3万元,均未设定绩效目标。
  2.长春市九台区植物保护检疫站2019年绿防控项目409.2万元,该项目未进行绩效自价。
  上述行为不符合《吉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由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设定”及第二十四条“市县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单位绩效报告,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本级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的有关规定,责令九台区财政局组织各资金使用部门补充上报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进一步规范现代农业资金绩效管理。
  四、旅游产业发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涉及问题金额10万元。
  九台区旅游服务中心土门岭金穗山庄墙外公共厕所建设专项补助经费10万元,该项目计划2
019年5月1日开工,2019年9月30日完工。由于资金、选址等问题,工程项目无法实施,截至检查日,资金仍在九台区旅游服务中心闲置。
  根据《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九台区财政局应将结余资金收回统筹使用。
  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责令九台区财政局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于2020年8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我厅将适时进行监督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