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10.25
施行日期
2017.10.25
文号
钦政办〔2017〕138号
主题类别
预算、决算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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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
  钦政办〔2017〕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投资稳增长政策和改革措施,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不断增加,极大地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但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地方重申报轻管理、前期工作深度不够、计划执行进度滞后、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完成率偏低、项目实施监管不到位等现象仍然明显,严重影响了中央预算内资金效益发挥。因此,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切实扭转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执行不理想的局面,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资金撬动作用,对我市稳增长、调结构、补短板、增后劲有着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加强项目储备管理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要求,对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非涉密项目,全部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动态管理。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投资方向、行业专项规划,精准组织筛选项目,确保入选项目能实施,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投资。对已入库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要及时调出,符合相关要求且具备一定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要及时补充。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二)严格项目申报条件
  1. 严格把控项目准入条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或实施方案批复手续。同时,必须完成规划选址(划拨用地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可豁免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除外)等3个环节审批手续。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完成供地手续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划拨土地决定书;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项目业主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时需一并提供上述相关前期工作证明材
料。国家和自治区对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联合审查。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联合审查机制,对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申报项目,项目上报前发改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联合审查。重点审查项目前期工作及申报条件,并按在建、完成招投标、完成报建手续、完成初步设计、完成可行性研究的情况进行排序申报;对前期工作不完善、未达到申报条件的项目暂缓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督促加快完善前期工作。
  3. 严格把控项目质量。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必须对项目建设进度、获得补助资金情况进行说明,对存在申报完工项目套取资金、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报大做小、整改未完成的项目,各级发改部门不予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发改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切实提高申报项目前期工作的成熟度和质量。
  4. 申报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或纳入项目库管理时,必须明确资金筹措渠道。对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须事先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对同级财政部门未出具资金来源证明意见的,各级发改部门不予审批、不予申报中央预算内投
资。
  (三)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投入,提前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开工建设。各级财政每年须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前期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限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工作,及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四)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1. 规范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16年第69号令修改)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和实施手续。
  2. 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设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并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3. 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第13号令)规定报送自治区住建厅公告的审查机构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11号令)规定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25号),取消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4. 规范施工许可办理。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即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已经签订、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具备施工许可(开工备案)条件的,还应当及时向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备案)手续。
  5. 积极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等方式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服务采购应不迟于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前完成,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五)创新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1. 简化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对已列入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行业专项规划,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建设规划和年度重点建设计划、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建设计划,以及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或布局方案的政府投资类项目,除对项目审批有特殊要求外,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分别依据政府批准的规划、计划、方案等直接办理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批复,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2. 精简部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点多面广、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除申报中央、自治区预算内补助资金特殊要求外,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直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和概算书(可替代可研、初步设计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据此办理相关许可。点多面广的小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廉租住房等31 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238 号)明确的项目范围,其中: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
  (六)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机制
  1. 建立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批部门每年初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等形式确定若干家咨询评估单位,建立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库,并向社会公开。审批部门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每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 加强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监管。审批部门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编制单位和评估机构的关联关系,保证公平、公正开展评估工作。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关联关系。
  3. 实行评估“随机排队”机制。审批部门具体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应分专业对咨询评估单位进行初始随机排队,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对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咨询评估单位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咨询评估单位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
提交书面说明,轮空本次,并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对保密项目、国家有特殊要求项目等,审批部门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单位。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4. 严格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质量。咨询评估单位应当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按时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并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对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累计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累计2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出具假报告、假认证、存在乱收费现象、有影响公平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审批部门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告诫、从咨询评估机构库中删除,列入我市中介服务黑名单和社会信用失信单位,不再受理该咨询机构承担的咨询业务,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请广西工程咨询协会备案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5. 规范咨询评估市场收费管理。按照“谁审批、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咨询评估费用由审批部门参照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与评估机构协商核定,按年度结算。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为执行本单位职责参加政
府投资项目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劳务费用,特邀专家劳务费按相关规定执行,通过转账结算费用,不得支付现金;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三、进一步明确投资主体和责任
  (七)明确项目投资主体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按照事权主体来明确划分投资主体责任。属中央或自治区事权的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建设资金,各相关县区积极配合;属中央、自治区、市、县区共当事权的项目,按责任比例划分投资主体责任,涉及需市、县区落实的投资,由市、县区足额落实到位。若未明确负担比例,缺口资金由地方政府视财政状况给予保障。
  (八)落实项目建设单位投资主体责任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和审查、施工许可
等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