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粮食储备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7.15
【文 号】计市场[1998]1328号
【施行日期】1998.07.1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计市场〔1998〕1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粮食厅(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在1999年夏收前完成500亿斤建库任务的决定,加强对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制定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建设监理实施意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建设包干责任书》、《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文件,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二、《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建设监理实施意见》
  三、《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建设包干责任书》
  四、《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一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以下简称中央直属粮库)建设的决定,在1999年夏收之前完成500亿斤仓容的建设任务,必须统筹安排,严格管理,打破常规,特事特办,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成立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中央直属粮库建设的统一组织工作。各地相应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粮
库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全权负责中央直属粮库在地方的建设工作。
  第二条 简化审批程序。中央直属粮库建设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新、扩建项目和新建仓容规模在3亿斤(含3亿斤)以上的项目,称限上项目,由中央审批。
  投资1亿元以下的新、扩建项目和新建仓容规模在3亿斤以下的项目,称限下项目,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会同粮食局审批,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
  上述项目,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下发确认项目点通知书(代立项批复)后,限上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文件。限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三条 中央直属粮库项目建设实行地方包干责任制。包干建设的主要内容:
  1.统一组织领导。
  2.审批初步设计。
  3.负责本地区中央直属粮库建设政策的落实。主要是地方政府无偿提供建库所需土地,免征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税费,迅速办理地方有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手续。
  4.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和施工建设。
  5.严格执行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的使用规定。
  6.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7.积极做好工程竣工的初步验收工作。
  8.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及时反映建设工作情况。
  对以上中央直属粮库包干建设内容,由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定责任书,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职责。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对重点大型项目实行指导。
  第四条 切实加强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资金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挤占挪用粮库建设资金;不准用建库资金建设娱乐设施、购置小汽车和手持电话;除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少数新建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准兴建办公楼等非生产性的附属设施。对于违反粮库建设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禁在建设施工中以权谋私、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违者依法严处。
  第五条 成立中央直属粮库专家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聘请国内粮库建设方面的专家组成中央直属粮库建设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提出主要仓型的标准设计,标准工艺流程;巡回检查和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指导建库工作。
  第六条 中央直属粮库所有项目的设计须聘用乙级以上设计单位。要引入竞争机制,吸收社会设计力量参加设计工作,以提高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加快设计进度。
  第七条 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全部实行招标投标制。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信誉。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才有资格参与项目的投标。中标单
位严禁转包,否则撤销中标资格。
  第八条 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通过招标方式,统一聘请监理公司,对全国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改变过去监理费由项目单位支付的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直接支付监理费用。
  第九条 中央直属粮库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分工负责制。中央审批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组织验收,地方审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中央储备粮地方管理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前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项目竣工后,由地方政府向国家粮食储备局进行产权移交。
  第十条 建立中央直属粮库建设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中央粮库所有项目要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报送财务及工程形象进度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和要求另行通知。各地要将中央粮库建设情况及时用简报的形式反映,以便交流经验,沟通情况,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对工程项目进行经
常性的巡回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管理公司组建后,要协助地方政府搞好项目的监督检查。
  附件二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