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0.27
【字 号】呼政发〔2017〕52号
【施行日期】2017.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7〕5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7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旗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政府投
资项目包括使用市及旗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
  (一)城镇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 市及旗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以及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综合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投资项
目资金管理、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等工作。市及旗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及时拨付下达,对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 市、旗县区、开发区共同投资的项目,由投资比例最大一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职责,投资比例相同的则由市级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与财政、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情况通过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应当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和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条 各旗县区、开发区、市各部门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提出拟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经评估研究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依据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各旗县区、开发区、市各部门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告》(以下简称《计划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列入《计划报告》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期限、总投资控制额、年度投资额及当年建设任务、政府投资方式。政府投资方式应当明确投资补助、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方式(PPP模式可行性缺口补助)。以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明确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经综合平衡后,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并批准下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中项目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审定通过,成为法定预算项目后再列入下年度财政支付预算或政府债券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 《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纳入《
计划》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部门不得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当年建设,但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单位需提出补充列入《计划》的申请(应满足上述列入《计划报告》的相关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每年6月底,各地区、各部门可在《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补充或调整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并报市人民政府集中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