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11.01
【字 号】大财建〔2018〕1297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建〔2018〕12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征地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日
 
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征地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各相关方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程》(大财建〔2017〕443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迁补偿资金是指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用于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资产类补偿或工程迁改类补偿,需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需发生动迁补偿费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动迁计划和投资估算,并经立项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立项部门批准发生的动迁补偿资金不得在建设成本中列支,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动迁资金。
  第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等因素发生需扩大动迁范围或提高动迁补偿标准导致超过原动迁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视同工程变更,应按照《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程》(大财建〔2017〕443号)中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土地征收与资产类补偿
  第五条 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因项目建设需征用集体用地,或永久占用各级土地储备部门已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应支付的补偿费用。资产类补偿是指建设项目红线内需永久动迁或临时占用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厂房、办公楼及居民住宅、商铺等而需支付的补偿性费用。
  第六条 涉及征地动迁补偿和资产类补偿的动迁,由建设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68号)、《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
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51号)等相关土地征收、储备及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及各区自行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土地征收类补偿和资产类补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动迁,也可以按照属地化原则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实施动迁工作。并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利益方签订动迁补偿协议或与属地政府签订委托协议。建设单位与相关利益方及区市县政府签订的协议应报请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工程迁改类补偿
  第八条 工程迁改类补偿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路灯、通信(讯)、交通、人防设施、有线电视等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动迁和改造,园林绿化树木迁移及恢复等工作所需发生的工程性费用。
  第九条 工程迁改类补偿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也可视实际情况委托产权单位组织
实施。工程迁改类的产权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组织实施。
  第十条 迁改工程原则按现有设施的规模、使用功能和技术进行迁移或复建;对因实现规划、扩建和功能提升等增加的费用,由设施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迁改工程工作流程及要求: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迁改方案和施工图审查
  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授权的实施单位,下同)编制设施迁改方案。建设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十条的迁改原则,对产权单位编制的迁改方案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产权单位根据经审查同意的设施迁改方案,组织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预算。由建设单位组织对施工图与迁改方案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确保施工图与迁改方案保持一致。
  (二)预算管理
  建设单位对施工图和迁改方案审查完毕的迁改工程施工图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委托相关审核机构(包括具有审核职能的政府机构和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下同)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论确定预算资金额度。
  (三)工程变更管理
  迁改工程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发生工程变更的,应由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进行确认。施工单位根据确认的变更内容编制变更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变更预算。
  如变更后的迁改工程资金需求总额度不超出前期确定的预算资金额度,由建设单位按照变更内容继续组织实施;如果变更后的迁改工程资金需求总额度超出前期确定的预算资金额度,应将预算调整额度报市财政局,报送时提供的资料包括中介机构审核报告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变更的意见。市财政局依据中介机构审核结果,在不突破原动迁概算或投资估算的前提下考虑资金需要与可能,调整迁改工程预算资金额度。
  (四)工程结决算管理
  迁改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迁改工程内容涉及竣工财务决算有关内容的,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迁改工程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迁改方案和施工图审查
  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预算管理
  施工图审查完毕后,由产权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委托相关审核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论确定预算资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