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郴州市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4]35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8 
【实施日期】2014.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郴州市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的《郴州市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8 
郴州市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规定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20149月)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本级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防止土地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储备土地管护工作规定如下:
  一、储备土地管护责任
  (一)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收购、征收、优先购买和接受移交等方式依法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和受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的管护单位负责对储备土地的管理和维护。管护方要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二)市土地储备机构要及时做好储备土地信息的收集,重点收集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规划用途和前期开发情况等信息,并按地块编号,建立储备土地的台账与档案。储备土地管护受托单位应按月报告所管理储备土地的情况。
  二、储备土地管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