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1-21 08:32:13 作者:macheng 来源:
麻政规〔201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麻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一日
麻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笫一章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麻城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麻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规定的城市规划区、规划强控区和西城新区。
  本办法所称强控区范围是指西城新区规划控制范围、五脑山国家森林公园规划区控制范围、南湖公园规划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举水河两侧道路红线以外100米范围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因麻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城市规划区和建设用地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也随之调整。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全市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市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主管部门,负责个人住宅建设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建设、房产、发展和改革、环保、农业、林业、公安消防、交通、审计、监察、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建房条件的村()民个人建房,只准在村()民点或住宅小区内按
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禁止零星建设单栋独户个人住宅。
  提倡和鼓励城镇居民和村民购买商品住宅。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服从管理,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功能齐全,配套建设,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