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3.28
【字 号】徐府发规〔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府发规〔2018〕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3月28日
 
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15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包括:
  (一)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住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益性项目;
  (三)社区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土地储备项目参照执行。
  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市级财政专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第三条 投资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安排应符合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根据量入为出、确保必需、突出重点的统筹平衡原则,遵循决策科学、审批规范、资金可控和责任可究的管理要求,有利于履行政府服务职能,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投资方式 
  政府性资金投入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采取以直接投资为主,兼顾资本金注入、投资
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职能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协调推进、立项审批、监督稽察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安排,资金拨付和控制,财务管理和监督,对项目竣工后形成资产进行管理等全过程资金监管工作,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报建、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及合同履行管理、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区重大办负责重大项目总体协调和推进。
  区规划土地局负责收储和划拨土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跟踪监督规划落地,办理竣工档案验收、核发产证等工作。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老旧住房安全隐患处置以及优秀历史建筑日常管理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区国资委、区机管局、区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决策管理
  第六条 项目储备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区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专项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等,对拟在近五年实施的政府投资土地储备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申报储备库。
  (二)结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中期评估,对项目进行集中储备。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议,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后下达。
  (三)根据年度市、区重点工作要求,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储备库项目调整申请。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储备库更新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对储备库进行动态更新。
  (四)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深化前期方案研究论证工作。对储备库中的市、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可向区财政局申请前期工作经费等,用于前期方案研究、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管线综合咨询、维修维护项目方案、设计概算等编制工作。待项目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批复后,已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按规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具体按照《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一)每年第三季度,结合本区预算编制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上报下一年度新开项目、续建项目政府投资需求,包括已纳入项目储备库且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和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且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各专项工作主管单位初审并报送下一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
  (二)每年第四季度,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储备库和市、区重点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安排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待区人代会预算审议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委下达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计划。
  (三)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正式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储备库中前期研究充分、建设方案稳定、施工条件成熟的新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计划下一年度实施的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以及各类续建项目均可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正式项目。
  有建设必要性,但施工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预备项目。预备项目可办理前期审批手续,暂不安排建设资金;待完成前期手续办理,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申请预算调整。
  第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与调整 
  (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进行调整。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严格按计划内容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范畴。国家、市、区当年新增的重大工程、
应急项目或纳入考核范围的建设项目等,可根据文件精神,报区政府同意后,增补列入年度计划,同时按照规定办理预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