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9.22
【字 号】沧政办字〔2020〕109号
【施行日期】2020.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沧州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不纳入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如需要市级提出分配意见,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保障重点、统筹安排;绩效优先、目标明确;依法公开、监督问责原则。
  第四条 市直各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编制本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等管理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负责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设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
  (二)具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原则上一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主管部门,确需多个部门的,应确定一个牵头部门;
  (三)具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支持对象、范围、标准、用途等科学合理,满足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力保障范围;
  (四)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安排专项资金;
  (五)原则上依据项目需求确定资金额度,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在政策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会议及实施意见中,对专项资金的设立、增加额度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分管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包括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申报条件、绩效目标、分配办法、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管理办法应适时修订。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取消无绩效或低绩效项目,优化资源配置。
  第七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各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
研究谋划、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实施,未纳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八条 各部门的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指标达到可量化、可评估;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属于市级预算单位使用的,列入部门预算,批复后达到可执行状态;属于县级转移支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转移支付预算。
  第九条 出台专项资金(政策)审批程序:各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对项目、政策组织专项论证(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形成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连同项目立项(发改委)、土地许可(土地管理部门,占用土地项目)等相关手续,提交市委、市政府按规定程序研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调整)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立项、土地许可等手续不全的,不予出具资金证明,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程序:
  (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已明确到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
  (二)已纳入财政预算但具体项目未细化的专项资金,在市人代会批准后的60日内下达,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市政府按规定程序研究审批后下达。每年8月30日前,原则上所有项目资金必须下达完毕,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分配的,全部由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事项。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三)对安排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专项资金,在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批示优先办理资金下达,再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确定后,年度内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到期退出制度。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不再续期或者在存续期内被取消的,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涉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依法实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形成国有资产的,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决算验收,并纳入相关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各部门签订预算执行承诺书, 部门预算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同步批复下达,作为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每月对照分析,评估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部门预算批复后,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目标调整程序报财政部门,并说明绩效目标调整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加快支出进度;项目当年未完成、需下年度继续实施的,列入下年度预算;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过程监督和项目验收,并依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验收报告应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非预算管理单位的项目
剩余资金,应当在项目验收报告中明确处理意见,并及时将验收或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工作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或者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等情形的,要及时纠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对政策和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加强监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按规定程序处理;财政部门推进财政专项资金及绩效信息公开,探索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公款私存及违规结存、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各主管部门列入专项资金失信风险提示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发现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