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8.05
【字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施行日期】2022.1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利用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严格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依法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乡(镇)之间、县(市)之间、州、市(地)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地方、兵团、部队、中央驻疆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上一级人民政府难以处理的争议和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
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是实施用途管制、用地审批、规划许可以及进行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自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州、市(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审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三)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四)项规定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因地制宜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授权批准的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