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3.04
【字 号】芜政[2007]19号
【施行日期】2007.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芜湖市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7〕19号 二00七年三月四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于 2007年1月16日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土地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三条 市区工业用地的出让收支由市政府授权各区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预算原则,按照行政辖区分别纳入各自同级财政政府基金预算,采取属地征管、属地缴库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以下列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一)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的有关的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归集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市级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统一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所有支出必须通
过年初预算进行安排。
  第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按下列项目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被征地农民的补贴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房保障基金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
  第九条 建立土地收益基金。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并实行分帐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土地出让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进入市级财政部门设置的“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依法编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和上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汇总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储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市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编报年度土地收储、出让计划及相应的开发整理支出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备案。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预算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和市人民银行按预算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市土地收储中心,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市与区的分成比例,自收款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拨付情况及时抄告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六条 基金预算编制的时间与每年市本级部门综合预算编制时间同步。从每年的7月份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2007年预算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编制)。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作为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支按规定科目核算。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帐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将土地出让金列入审计计划,依法对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第二十二条对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辖三县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