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对储备库项目进行审核、管理和更新。
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 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同时,应在3-5年内实施。
第五条 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名称、建设类别、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匡算、建设时限等内容。
第六条 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本类型为城市交通、水利、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社会事业等。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项目的征集、审核、筛选工作,并于6月底前建立本部门、单位的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档案。储备项目须经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第八条 每年7月1日至8月30日,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征集新增和核减政府投资储备项目的意见。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如提出新增储备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同时应提供相关支持文件。
第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对本部门和单位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发改委对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对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市发改委应按照储备项目拟建时序选择重点项目予以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对项目储备库内已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市发改委应抓紧项目审批工作,相关部门应协助项目单位尽快落实规划、土地、环评等事项,为开工建设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应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逐年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进行更新,实行项目储备库的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项目储备库中已纳入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及时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五条 对项目储备库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而难以实施的项目,应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淘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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