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3.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五章 土地综合整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绿发展。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市辖区设立的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统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在乡(镇)设立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人员,具体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应当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调查、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土地征收、土地开发利用、土地储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执法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禁止开垦的范围和水资源利用上限等要求,统筹生
产生活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逐级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区的区国土空间规划,原则上纳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编制,确需单独编制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逐级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也可以以几个乡镇为单
元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重点镇应当单独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单独编制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设区的市辖区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鼓励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与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
  第九条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等的法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