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8.02
【字 号】丽政发[2003]7号
【施行日期】2003.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3〕7号)
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丽江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日
  丽江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集中统一供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是指丽江市下辖的古城区范围和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白沙乡、拉市乡。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凡是收购储备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实行征用储备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八条 应进行收购储备的土地:
  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荒芜、闲置两年以上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倒闭或因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用途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储备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征求城建规划部门意见。
  四、费用测算。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对收购地块的补偿费用进行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购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宗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收购地块所在地的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确定;
  二、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部分的中间价确定;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比例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暂时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