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6.21
∙【字 号】新兵办发〔2021〕48号
∙【施行日期】2021.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跨师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兵办发〔2021〕48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跨师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1日
兵团跨师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兵团跨师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和《兵团党委、兵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8〕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指标(含新增水田指标)和新增粮食产能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是指新增耕地不足以实现师域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师市,经兵团批准,通过公开方式,将补充耕地指标从有结余师市向指标不足师市划转,实现补充耕地指标在兵团范围内师市之间有序流转、有偿调剂的行为。
第三条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严控占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巩固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建管护”水平,保障粮食安全,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落实最严格用途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补足补优,严守红线。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为主要来源,先建成再调剂,确保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自我平衡,按需申请。各师市立足在本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跨师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
(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兵团统筹各师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情况,在确定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基础上,采用市场化方式满足补充耕地指标调剂需求,使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富余的地方资源有效转变为资产,提高耕地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四条 各师市是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用于调出的补充耕地指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新增耕地通过验收、兵团自然资源局复核认定后,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库。
(二)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出的师市须确保规划期内能够完成耕地保有量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补充耕地指标有结余。
(三)申请调出的补充耕地指标未与本师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项目挂钩。
(四)按照水资源控制总量的要求,申请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师市现状水资源用水总量没有超过红线指标,辖区内不存在地下水超采区。
第六条 申请调入的补充耕地指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师市,受耕地后备资源、水资源利用等限制,规划期内无法通过国土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形成有效新增耕地。
(二)申请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师市,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期内无法落实所在区域耕
地占补平衡任务。
(三)各师市申请时,补充耕地指标储备规模低于前三年平均占用数的50%,指标调入后不超过前三年平均占用数的150%。
第七条 跨师域补充耕地指标在全兵团范围内调剂,优先保障本师市辖区范围内需求。在保证全兵团各师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入需求、确有结余,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以申请承担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结余部分,经兵团自然资源局组织认定,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在申请调出补充耕地指标时,予以优先安排。
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师市应对补充耕地保有量及耕地质量负责,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生态有改善。
第八条 跨师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实行有偿方式,兵团确定调剂价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由补充耕地基准价格和粮食产能价格两部分组成:补充耕地基准价格2.5万元/亩(其中
水田5万元/亩),补充耕地标准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5000元。兵团入库补充耕地(按耕地质量利用等别划分)在六等至十四等,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如下:
六等地:5.1万元/亩(其中水田7.6万元/亩);
七等地:4.9万元/亩(其中水田7.4万元/亩);
八等地:4.75万元/亩(其中水田7.25万元/亩);
九等地:4.6万元/亩(其中水田7.1万元/亩);
十等地:4.4万元/亩(其中水田6.9万元/亩);
十一等地:4.25万元/亩(其中水田6.75万元/亩);
十二等地:4.1万元/亩(其中水田6.6万元/亩);
十三等地:3.9万元/亩(其中水田6.4万元/亩);
十四等地:3.75万元/亩(其中水田6.25万元/亩)。
第九条 调剂基准价格执行期原则上为五年。执行期内,由兵团自然资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市场供需情况,适时调整调剂价格,报兵团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条 调剂补充耕地指标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师市提出调入或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书面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申请2次,于每年3月、7月底前分类别汇总报兵团。如确有特殊需要可再次申请。
(二)呈报。由师市组织相关部门对补充耕地指标现状、调剂资金落实(使用)、调剂指标使用方向、水资源保障等提出意见,形成专题报告,由师市自然资源部门组成报件按程序上报兵团自然资源局。
师市书面申请等随报件报送,不再单独报兵团。
(三)审核。兵团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踏勘,拟定调剂方案,报兵团批准。
(四)批复。调剂方案经兵团批准后,兵团自然资源局在兵团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下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批复。
(五)交易。在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调剂价格为起始价,采取公开挂牌方式交易。
(六)缴费。补充耕地指标调入师市将调剂费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上解兵团财政,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300602专项上解收入”科目。
(七)调库。兵团自然资源局将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到申请调入指标的师市补充耕地储备库。
第十一条 调入的补充耕地指标,相关师市应优先保障国家、自治区和兵团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等使用。
对连队职工住宅建设确需占用耕地,且在本团场范围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由所在师市统筹安排在本辖区范围内落实,不纳入跨师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范围,各师市自然资源部门将本地统筹安排情况统一汇总报兵团自然资源局备案并调库。
第十二条 兵团财政局根据挂牌交易结果,将补充耕地资金预算下达指标调出师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由调出指标的师市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支持乡村振兴,优先用于补充新增耕地、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兵团自然资源局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平台,跨师域调入、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对补充耕地指标调入、调出地区耕地变化情况加强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对经兵团批准的跨师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实施期内,结合规划实施评估,统筹下达或调整有关师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指标,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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