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2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3.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精神,切实破解当前制约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结合《武汉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逐步推进不同种类并轨,最终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
  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目前,武汉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不仅是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稳定工程、民心工程,也是我市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统筹、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工程。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工区管委会,下同)、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着力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有条件地将在汉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基本原则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保障基本的原则,按照以区为主、市区联动、平台建设、机构运营、逐步并轨、封闭运行的思路,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理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确保住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逐步建立符合武汉市情的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一)逐步整合保障性住房类别
  “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按需建设限价商品房,逐步建立起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限价商品房为辅的租售并举、分层保障、租补分离、分档补贴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自2013年6月1日起,暂停发放《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同步启动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区现有经济适用住房持证家庭情况,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建设,积极落实销售房源,妥善解决现有持证家庭的住房问题。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做好暂停发放《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与启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统筹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和配租办法;逐步统一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供应渠道、资格申请程序、分配办法及补贴方式;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严格规范限价商品房管理。
  (二)明确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廉租住房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政府直接购买和长期租赁、政府平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统称“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有条件地配租给在汉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企事业单位购买或者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统称“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限价商品房主要用于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公益性项目、重点土地储备项目的房屋征收安置。因实施全市人才战略和产业政策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面向引进人才供应。
  四、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责任机制
  (一)明确各方工作职责
  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整合为计划、立项(核准)、用地规划(供地)、资金、建设、分配和后期管理等7个环节。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是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计划、分配和后期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项目立项(核准)、用地规划(供地)、资金和建设管理的统筹工作。各责
任部门为各环节的年度目标责任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加大投入,担负起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监管职责;并具体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征地、征收、安置和工程建设监管,以及资格认定、租赁运营、租金补贴、轮候退出等动态管理工作。为充分发挥各区积极性,保障性住房分配以属地为主,优先用于解决各区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剩余房源可以适当跨区调剂,并由受惠区给予调出区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切实强化协调推进机制
  发挥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力度。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围绕全市住房保障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重点对影响全市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和决策。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对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进行督办落实。
  各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发挥自主协调推进作用,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现场、前期和本层级。
  (三)严格落实目标考核机制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依据各方职责细化分解目标,实行量化考核。市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推进和政策执行,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相对人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五、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一)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工作
  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武汉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按照均衡布局、交通便捷、配套完善、适于就业的原则,抓紧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选址规划,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库。要进一步优化全市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布局,重点在交通便捷、方便就业以及工业园区周边区域选址建设保障性住房。
  (二)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专项储备和供应制度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级投融资平台土地储备机构、各区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依据年度保障性住房选址规划和项目库,结合各区目标任务,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实行专项储备。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采取净地供应方式,按年度优先供地。
  针对保障性住房不同情况分类供应土地,其中,廉租住房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采取公开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供地;限价商品房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并结合城市“三旧”改造,积极探索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模式。
  (三)实行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当按照5-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和套数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列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储备机构实施集中成片的居住用地储备,应当划出10%的建设用地向政府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供应,用于集中建设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其余用地在供地时可不再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各新城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工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房屋所有权和租金收入均归开发企业所有。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及其后期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规划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