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14
【字 号】茂府[2012]104号
【施行日期】2012.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2〕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4日
  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茂名市市辖区(含茂南区、茂港区、滨海新区,下同)集体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统称房屋),并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职责分工如下: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规划管理工作;
  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征收安置项目监察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征收安置项目审计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认证保全工作;
  市财政、公安、发改、金融、人防、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电信、供电、环保、农业、林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按统一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市政、公用配套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实现绿化达标。
  第六条 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项目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的,由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二章 房屋征收管理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发布公告,并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兑现补偿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款,被征收人搬离房屋后,方可实施房屋拆除。
  第八条 征收公告中应载明征收对象、范围、期限、补偿安置方式、标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并将征收公告在征收现场公布。
  第九条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改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转移房屋产权的,均按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的房屋状态实施补偿、安置。
  第十条 在房屋征收公告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签订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交付使用的时间、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征收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其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文物古迹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对房屋征收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征收补偿、安置等情况的资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