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1.31
【字 号】虹府发〔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虹府发〔2019〕6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维护固定资产,加快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包括参公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资产类:区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
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资源类:区内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自然公共资源。
  第四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五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资产的管理行为。
  (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完善资产的调配机制。
  (四)夯实国有资源的管理基础,提升资源的贡献能率。
  第六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区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区财政局和区机管局按职能分类监管”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区财政局是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不含房屋土地资产和机动车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完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完善区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根据资产配置计划安排预算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区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的审批。
  (五)负责加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收益收缴管理,实施绩效评价管理机制。
  (六)负责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组织开展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和清查等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区机管局是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和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房地车)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国家和本市、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房地车资产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使用配置和维护管理计划,负责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的调配使用、维护修缮(大中修项目)和预算申报。
  (三)负责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车的实物资产配置审核或审批。
  (四)负责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对外出租、出借的审核、报批。
  (五)负责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车的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
  (六)负责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车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和资产清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区财政局、区机管局等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完善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的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按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核销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四)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负责督促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不含房地车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借)、处置、产权登记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及对外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七)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落实国有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和清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行政事业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新购、调剂等方式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