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2-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
 
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挡)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标识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也称门头牌匾,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宣传的设施。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  凡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设置(包括:绘制、悬挂、张贴、发布)各类户外广告及招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备案,须以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
第六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应遵循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管理有序、众监督、服务发展的管理原则,结合城市精细化管理和“门前三包”等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街长、楼长、店长等众性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并将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市主城区储备地上有关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同时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验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询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技术规范。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行业指导和业务考核工作。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设
置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高速路及国、省重点干线公路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户外广告的消防监督。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大雪蓝、大风黄以上和暴雨红预警信号。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拍卖的财务监督,拆除户外广告的财务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产生的广告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整体规划要求,本着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则,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要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户外广告宜设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招牌设置应当有同街道景观设置相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设  置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