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4.12
【字 号】周政〔2022〕14号
【施行日期】2022.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储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决策民主、结果公开原则。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同时,征收决定及补偿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公开。
  (二)依法依规、程序正当原则。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严格房屋征收安置程序,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市级统筹、区级实施原则。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负责统筹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工作,各区负责本区域内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置房屋征收遗
留问题。
  二、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
  (六)《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周政〔2017〕46号);
  (七)《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12〕95号);
  (八)《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市中心城区(川汇区、周口经济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纳入储备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及集体土地。
  四、评估机构的选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推荐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作为候选征收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以协商、投票或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区域内房屋和建筑物进行评估。
  五、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
  为实施城市规划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1.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1)单元楼房。根据房屋所在区位、楼层、成新和房屋建筑结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上浮30%作为货币补偿,上浮后不足3000元/平方米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超过3000元/平方米的据实补偿。
  (2)独院式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或容积率1.5(含1.5)以内的面积,按评估价格(含土地补偿)上浮30%给予货币补偿,上浮后不足3000元/平方米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超过3000元/平方米的据实补偿;容积率不足1.5(含1.5)的面积,不足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容积率超过1.5的,以2004年2月航拍图确认其补偿标准,时间节点以后的,按现状房屋结构评估价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偿,砖木结构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不超过5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不超过600元/平方米;彩钢临时房按不超过50元/平
方米进行补偿。征迁房屋不在2004年2月航拍图显示区域内的,以距2004年2月最近的一次规划部门航拍图为确认标准。
  2.对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补偿
  (1)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搬迁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补偿8元/平方米,按该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3)奖励补助。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金额5000元。同时,按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或者合法建筑面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前二分之一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另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在搬迁期限内后二分之一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另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超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对整栋、整区域搬迁的,除享受一般奖励外,每户补助10000元。具体依据各区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布的标准确定。
  (二)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1.对被征收土地房屋的价值补偿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2.对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政策性补偿
  (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结合市场价格计算。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商业、服务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产前3年的平均利润,给予3个月利润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工业生产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产前3年的平均利润,给予6个月利润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
  (3)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者合法建筑面积,以8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搬迁费。
  (4)奖励补助。各区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单位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的1%~3%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依据各区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布的标准确定。
  (三)国有土地不予补偿情形
  涉及以下情形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不予补偿。土地上有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根据评估报告,对建筑物及其地上附属物进行适当补偿。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
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1.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的认定
  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3条第一款、
  第二款之规定,确定合法宅基地面积,每户按0.25亩认定并享
  受货币化补偿;宅基地与责任田挂钩的,公示认定后享受货币化补偿,责任田土地同时增减补偿;一户多房的,只能认定一处为合法宅基地;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超过240平方米的,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手续。
  2.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补偿,每处(整处)宅基地上建筑面积不足240平方米,不足部分补助300元/平方米。
  合法宅基地上240平方米以外的超出面积,以2004年2月航拍图确认其补偿标准:时间节点以前的,按现状房屋结构评估价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助,砖木结构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不超过5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不超过600元/平方米;时间节点以后的,按现状房屋结构评估价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助,砖木结构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不超过4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彩钢临时房按不超过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征迁房屋不在2004年2月航拍图显示区域内的,以距2004年2月最近的一次规划部门航拍图为确认标准。每户应享受的货币补偿标准和面积,延续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执行,各区补偿安置方案需报周口市土地收储补偿及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