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1.31
施行日期
2019.01.31
文号
主题类别
粮食市场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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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有效调控粮油市场,确保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规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等,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粮油储备计划而分解给市本级的粮油储备任务中,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市本级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市级储备粮主要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和成品粮(大米、面粉)。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油)主要包括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棕榈油及调和油等。市级储备粮规模中,口粮品种(稻谷和小麦及其成品粮)储备的比例不得低于市级储备规模70%。
  市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从事或者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涉嫌违规违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举报。上述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是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布局的建议;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审核市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代储企业资格,并根据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和补贴标准,对承储企业报送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预算进行初审,并对申请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进行审核。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制定市级储备粮油的费用补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安排储备费用(包括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对市级储备粮油的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和发放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市储粮公司(含下属国有粮食企业)是市级储备粮油的承储单位,负责落实市级储备粮油储备任务,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负责提出和执行市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局上报储备粮油相关情况;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粮食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的业务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市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年度预算,按有关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并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的使用安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负责。
  第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局督促市储粮公司落实市级储备任务,将市储粮公司落实储备任务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财务收支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并确保市级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安全生产,对违反储备粮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收储与管理
  第九条 市储粮公司自有仓容应当优先满足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备任务。若因仓容不足,需实行代储计划的,由市储粮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代储书面申请,明确数量、品种、年限,经市发展改革局批准后,由市储粮公司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从已取得代储市级储备粮油资格的企业中,采取公开招标形式,选取代储企业实施,报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资委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备案。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油企业;
  (二)储备粮代储企业自有仓库(不含棚仓、砖木、瓦结构仓和土圆仓)有效仓容在5000吨以上,且同一库区内有效仓容不少于3000吨;储备油代储企业总储存能力在250吨以上(不包括外租仓储容量,下同),且同一库区内储存能力不少于150吨;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存粮油周期、消防安全等相适应的仓(罐)储设备,仓(罐)及配套设施等符合国家和省的粮油仓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四)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和场所,持有省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检验和保管技术人员,检验人员不少于1人,保管人员不少于2人;实行动态轮换的储存仓库(除筒仓外)配有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市级储备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行信号实时有效对接;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经营纪录,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没有失信记录;
  (六)日常管理规范,储备粮油出入库手续完备、作业安全,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账等管理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的企业,须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市级储备粮油代储条件确认企业申请表、审核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申请代储条件确认企业情况表、仓库基本情况,以及检验条件情况表等;
  (三)申请代储条件确认粮食保管、检验等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
  (四)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市发展改革局通过书面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确认,并抄送市财政局、国资委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备案。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条件确认有效期为3年。已取得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资格条件确认的延期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市储粮公司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有效期应在市级储备粮油代储资格有效期内,合同签署后报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资委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备案。
  第十四条 市储粮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代储企业实行合同管理,定期对代储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仓储、统计、账务和安全管理等制度规定,以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主要任务包括:
  (一)每月至少两次派员前往代储企业进行实地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二)督促代储企业在代储资格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条件确认的延期申请;
  (三)对代储企业储存的储备粮堆位、数量、质量、保管账、卡牌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油代储退出机制。市储粮公司发现代储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局取消该代储企业代储资格,并抄送市财政局、国资委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备案。市级储备粮油代储退出后,由市储粮公司对代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油进行清算,清算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和市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已不再具备本办法关于代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或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油严重亏库,且不能及时自行补库的;
  (三)经营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贷款的;
  (四)企业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重大粮油储存事故的;
  (五)企业在代储市级储备粮油期间将自有储粮设施(含土地、仓库等)进行变卖的;
  (六)采用静态轮换的企业将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采用动态轮换的企业未将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分账管理的;
  (七)未经市发展改革局批准,擅自将市级储备粮油委托第三方代为储备或轮换的,或擅自变更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串换市级储备粮油品种的;
  (八)企业擅自将市级储备粮油进行销售、变卖和对外担保、抵押、清偿债务的,或利用市级储备粮油及其储备粮油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油业务无关经营活动的;
  (九)存在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市储粮公司和代储企业需落实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要求,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实物账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七条 市储粮公司和代储企业应当保证出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检验结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建立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档案,内容包括库房和货位号、粮油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储存品质等项目和指标。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良好的标准仓房,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储备油库达到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的“四无油罐”标准。市储粮公司和代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负完全、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进口储备粮的储备和安全风险防控管理等应严格遵守《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 轮换与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