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篇-----⼟地熟化政策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咨询:1、请问新的房屋征收条例实施后,⼟地出让的程序是什么?国家有什么规定? 2、请问在没有按照新征收条例履⾏任何征收程序、建设项⽬也没有⽴项、居民均不知情,就公告征集国有经营性建设⽤地⼟地熟化投资⼈的做法,是否合法?请尽快回复,谢谢。
回复:你好!《关于国有⼟地出让的程序及国有经营性建设⽤地⼟地熟化问题》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地出让指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所以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仍应按《⼟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地使⽤权规定》(国⼟资源部令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地储备管理办法》(国⼟资发〔2007〕277号)及《⼟地储备资⾦财务管理暂⾏办法》(财综〔2007〕17号)等相关规定,⼟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地前期开发⼯作主要是指道路、供⽔、供电、供⽓、排⽔、通讯、照明、绿化、⼟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包括⼟地征收和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为,这些⾏为在开展⼟地前期⼯程建设⼯作前应已完成。因此,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为应按《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程序进⾏(具体问题建议征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前期开发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式选择实施单位。(⼟地利⽤管理司)